白山市浑江区利康西医诊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任玉玲 | 注册资本:1.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600MADMRX681J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白山市浑江区广泽兰亭小区H1号楼104营业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山市监浑行处罚〔2026〕540号
经查,当事人称涉案药品系患者杜春芳于2026年3月放置在诊所,未实际使用。当事人提交的门诊收据显示药品相关购药人为孙平、孙丽、王一航,与杜春芳身份不符。经询问杜春芳,其表示不认识上述三名人员,涉案药品由他人代为购买。杜春芳后续也未能提供该药品的具体来源,无法提供对应病情诊断,不能清晰说明药品流转及放置缘由,亦不能构成代其购买的事实。同时,当事人及杜春芳后续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药品是杜春芳本人放置。依据当事人提供门诊收据核算,涉案药品货值金额399.42元,执法人员现场未查见该批药品购进、使用相关书面资料,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经国家药品追溯平台查询,涉案药品最终流向为白山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白山市妇幼保健院),该单位不属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具备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执法人员赴该院调取药品入库单、追溯码出库记录、处方等资料,证实涉案14盒人干扰素α1b注射液,系该院根据处方分别向王一航(7岁)、孙平(9岁)、孙丽(5岁)三名患儿销售出库。综上,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涉案药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综上,当事人存在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2026年5月26日,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执法人员姜伯忻、孙蓝珂到白山市浑江区利康西医诊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日常执法检查。现场在其处置室冷藏柜内发现14盒人干扰素α1b注射液。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凭证、供货商资质证明、药品随货同行单及检验报告,无法证明药品合法来源。当事人称涉案药品系患者杜春芳于2026年3月放置在诊所,未实际使用。当事人提交的门诊收据显示药品相关购药人为孙平、孙丽、王一航,与杜春芳身份不符。经询问杜春芳,其表示不认识上述三名人员,涉案药品由他人代为购买。杜春芳后续也未能提供该药品的具体来源,无法提供对应病情诊断,不能清晰说明药品流转及放置缘由,亦不能构成代其购买的事实。同时,当事人及杜春芳后续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药品是杜春芳本人放置。依据当事人提供门诊收据核算,涉案药品货值金额399.42元,执法人员现场未查见该批药品购进、使用相关书面资料,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认定。经国家药品追溯平台查询,涉案药品最终流向为白山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白山市妇幼保健院)。执法人员赴该院调取药品入库单、追溯码出库记录、处方等资料。综上,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涉案药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诊所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6年6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白山市监浑罚告〔2026〕54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主动提供相关材料;经查询相关平台系统,当事人系首次违法,无历史违法违规记录;未接到有关涉案药品的投诉举报,未造成药品安全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依据《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四)项 、第(六)项 。参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药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相关规定,结合裁量说明,给予责令改正,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人干扰素α1b注射液14盒。2.因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不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10000.00元(货值金额399.42元,不足5万元按5万元计算,5万元的二倍×10%)。罚没款共计1000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10000.00元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
2026-06-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