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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臻万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叶云兴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2MA2L8C6W6R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大南街道飞霞南路阳光花园ABCD幢一层35-5号-3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鹿市监处罚〔2025〕1604号
2025年8月21日至2025年9月12日期间,当事人向他人购进冬贝益母草暖贴60片,后以1.5元/片的价格在美团网店销售,经营额计90元。该产品包装上标示的生产商为兰陵冬贝日用品百货有限公司,产品条形码:6971066540011。经查明,该商品条码为兰陵县鑫泉日用品有限公司注册的条码。
当事人销售冒用商品条码的商品,已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处以罚款500元,上缴财政。
5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1
2
温鹿市监处罚﹝2024﹞1862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从事经营活动,其店铺名称:万汇超市(温州店)。2024年3月,当事人自1688平台购进医用退热贴3盒(5片/盒),进货金额合计45.6元,尔后,在其网店进行销售,商品名称:美秘意面部冷敷贴术后修护补水红血丝敏感肌美容院面膜1片。因当事人于案发前已自行下架上述商品,销售和获利情况已无法查清。经核查,上述医用退热贴为一类医疗器械,其实际标签名称:医用退热贴,生产企业:广州迷迭香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医疗器械备案号:粤穗械备20230118号,生产备案凭证编号:粤穗食药监械生产备20230026号,商品编码号:697*****145007。当事人在其网络销售页面展示的商品图片显示名称为“医用冷敷贴”,不符合现行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09-02-03物理降温设备”举例的产品名称(现行产品目录品名举例已删除“医用冷敷贴”),其实际外包装与网页展示的商品外包装不符。此外,上述商品条码显示的商品信息与案涉商品不符,条码信息显示的对应企业为广州淇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物外包装上标示的企业为广州迷迭香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医疗器械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购进医疗器械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已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法。当事人销售商品条码所承载的信息与实物不符的医疗器械,属于销售伪造商品条码的商品,已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法。当事人在其网店销售页面未如实展示商品信息,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法。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前已自行下架涉案商品,其进货金额、数量较少,其违法情节较为轻微。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予以警告。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商品条码所承载的信息与实物不符的商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200元,上缴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如实展示商品信息的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予以警告。<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购进医疗器械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已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法。当事人销售商品条码所承载的信息与实物不符的医疗器械,属于销售伪造商品条码的商品,已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法。当事人在其网店销售页面未如实展示商品信息,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法。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前已自行下架涉案商品,其进货金额、数量较少,其违法情节较为轻微。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予以警告。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商品条码所承载的信息与实物不符的商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200元,上缴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如实展示商品信息的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予以警告。
2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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