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小幺妹小吃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勾亚江 | 注册资本:0.000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1MA6DQ6YT1Q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小屯乡大田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3]229号
经查:大方县小幺妹小吃店成立于2016年12月1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21MA6DQ6YT1Q,经营场所:贵州省大方县小屯乡大田村河边组,经营者:勾亚江,经营范围:零售:百货、烟酒、保健食品、食品。现在正常经营。
经营者:勾亚江,性别:男,民族:汉,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004163836, 出生日期:1980年4月16日 ,联系电话:18485803346,家庭住址:贵州省大方县小屯乡大田村河边组。
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10月1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611055115X,法定代表人:夏柱兵,住所: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109号,经营范围:生产及销售各类电池、电器具、日用百货、电子产品、五金交电及电工产品、光电产品、家居护理用品、个人护理等用品。
法定代表人:夏柱兵,性别:男,民族:汉,出生于1971年10月5日,公民身份号码:340102197110050016,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6号琥珀山庄中村228幢504室。受委托人:许春,性别:男,民族:汉,出生于1984年2月11日,住址:福建省建瓯市东游镇党口村常州5号,公民身份号码:350783198402112538,联系电话:15105001978。
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于2017年05月14日申请注册“聚能环”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19482042号,注册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9):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电源材料(电线、电缆);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稳压电源;电池;电池充电器;电瓶;蓄电池;原电池;电池箱(截止)。有效期至2027年05月13日。
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于2000年11月7日申请注册“南孚”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1469801号,注册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计算机,电子日程表,传真机,台秤,闪光灯(信号灯),电话机,麦克风,闪光灯(摄影),试电笔,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稳压电源,避雷器,电镀参数测试仪,消防车(电动的),电焊烙铁,非医用X光管,防护面罩,电子防盗装置,电池,蓄电池,电池充电器,电动开门器。有效期至2010年11月06日。该商标已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06日。
2023年5月8日,我局接到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投诉称在我局辖区内有非法销售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已注册的“南孚”牌电池。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贵州省大方县小屯乡大田村河边组的大方县小幺妹小吃店进行检查时,我局执法人员在大方县小屯乡大田村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大方县小幺妹小吃店进行检查时,在该店经营场所内中间摆放的货架上从下往上数第4层发现当事人摆放有用于销售的“南孚电池”5号(聚能环3代,2022-05生产,2粒装,有效期10年,碱性电池)共92粒,“南孚电池”7号(聚能环3代,2022-04生产,2粒装,有效期10年,碱性电池)共100粒,在上述电池的表面上均标注“南孚?聚能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的字样。上述电池外包装颜色及字体颜色与正品存在差异,电池体上的字体、清晰度与正品存
罚款0.05万元#
50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6
2
方市监处罚[2023]230号
现查明:大方县小幺妹小吃店成立于2016年12月1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21MA6DQ6YT1Q,经营场所:贵州省大方县小屯乡大田村河边组,经营者:勾亚江,经营范围:零售:百货、烟酒、保健食品、食品。现在正常经营。
经营者:勾亚江,性别:男,民族:汉,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004163836, 出生日期:1980年4月16日 ,联系电话:18485803346,家庭住址:贵州省大方县小屯乡大田村河边组。
2023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检查证件说明来意后,依法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进门左侧两组玻璃柜中上面一组货柜上发现有当事人用于销售的:云烟(软)6包、贵烟硬高遵7包、贵烟(喜贵)8包、贵烟黄果树磨沙9包、黄果树(蓝)香烟9包、黄果树(长征红星照耀)香烟6包、招财进宝香烟9包、黄金叶(喜满堂)香烟1包、红河香烟2包、钻石牌香烟2包、新时代牌香烟4包、云烟小熊猫牌香烟1包、滕王阁香烟1包、南京牌香烟1包、双喜牌香烟3包、贵烟(细支)1包、云烟云龙香烟1包、玉溪(软)香烟4包、云烟(硬)7包。经现场检查,该经营场所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上述卷烟是当事人在大方县有烟证的地方购进,用于在大方县小幺妹小吃店销售,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卷烟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故无法查清当事人购进该批卷烟的价格和数量,以及销售数量。
2023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大方县小幺妹小吃店委托人李光碧进行询问,李光碧告诉执法人员,大方县小幺妹小吃店销售的云烟(软)售价是23元/包、贵烟硬高遵售价是26元/包、贵烟(喜贵)售价是16元/包、贵烟黄果树磨沙售价是14元/包、黄果树(蓝)香烟售价是8元/包、黄果树(长征红星照耀)香烟售价是8元/包、招财进宝香烟售价是10元/包、黄金叶(喜满堂)香烟售价是10元/包、红河香烟售价是14元/包、钻石牌香烟售价是10元/包、新时代牌香烟售价是10元/包、云烟小熊猫牌香烟售价是16元/包、滕王阁香烟售价是10元/包、南京牌香烟售价是10元/包、双喜牌香烟售价是12元/包、贵烟(细支)售价是20元/包、云烟云龙香烟售价是10元/包、玉溪(软)香烟售价是23元/包、云烟(硬)售价是12元/包,无证经营烟草的货值金额为6包×23元/包+7包×26元/包+8包×16元/包+9包×14元/包+9包×8元/包+6包×8元/包+9包×10元/包+1包×10元/包+2包×14元/包+2包×10元/包+4包×10元/包+1包×16元/包+1包×10元/包+1包×10元/包+3包×12元/包+1包×20元/包+1包×10元/包+4包×23元/包+7包元×10元/包=1158元。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售台账、经营过程中的成本难以计算等原因,故违法所得难以认定。
本案尚未达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贵州省大方县小屯乡大田村河边组大方县小幺妹小吃店制作了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证明当事人所经营的卷烟数量的事实;
2、2023年5
罚款0.03万元#
30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2-07-08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