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鹏展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朋展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1102MABM5TKJ6G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大洋路21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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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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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丽烟处[2025]第11号
2024年11月27日9时49分,丽水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大洋路210号赵朋展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赵朋展在场。9时57分,当场从该经营场所内查获待售的卷烟利群(楼外楼)1.5条、黄金叶(爱尚)3.1条、南京(炫赫门)5.4条、利群(山外山)1.7条、利群(阳光青中支)0.8条、利群(阳光尊中支)0.7条、利群(新版)1.3条、黄鹤楼(天下名楼)0.8条、利群(江南韵)1.3条、利群(西湖恋)2.7条、南京(十二钗薄荷)1.1条,共计11个品种20.4条卷烟,卷烟条盒、小盒包装封装完整。因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购买证明,当事人赵朋展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批准,本局当场将上述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前,本局依法告知了当事人采取该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申请回避,并未予陈述、申辩。
经本局立案查明,赵朋展,男,汉族,1993年7月6日出生,群众,浙江丽水人,家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贸商住区2幢三单元106室,目前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大洋路210号经营丽水市莲都区鹏展便利店,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件号码为:331102109612,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02MABM5TKJ6G,联系电话:17336789767。上述被本局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利群(楼外楼)1.5条、黄金叶(爱尚)3.1条、南京(炫赫门)5.4条、利群(山外山)1.7条、利群(阳光青中支)0.8条、利群(阳光尊中支)0.7条、利群(新版)1.3条、黄鹤楼(天下名楼)0.8条、利群(江南韵)1.3条、利群(西湖恋)2.7条、南京(十二钗薄荷)1.1条均为真品卷烟(其中,各品种规格质检损耗各0.1条卷烟)。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5日晚上21时许从一名步行至其经营场所兜售卷烟的陌生男子(姓名不详,30岁左右,讲丽水话,联系方式不明)处以200.00元/条的价格购进利群(楼外楼)1.5条、以155.00元/条的价格购进黄金叶(爱尚)3.1条、以200.00元/条的价格购进南京(炫赫门)5.4条、以280.00元/条的价格购进利群(山外山)1.7条、以290.00元/条的价格购进利群(阳光青中支)0.8条、以380.00元/条的价格购进利群(阳光尊中支)0.7条、以175.00元/条的价格购进利群(新版)1.3条、以150.00元/条的价格购进黄鹤楼(天下名楼)0.8条、以250.00元/条的价格购进利群(江南韵)1.3条、以220.00元/条的价格购进利群(西湖恋)2.7条、以200.00元/条的价格购进南京(十二钗薄荷)1.1条,上述卷烟总计进货金额为4321.00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卷烟后放在其经营场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大洋路210号)内准备用于销售,截止到被本局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时,上述卷烟尚未售出,亦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其具备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大洋路210号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资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现场执法活动视频”,证实了2024年11月27日丽水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在位于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大洋路210号赵鹏展的经营场所内查获上述卷烟的事实及案发现场的客观情况。
证据三:编号为“RJA2411017”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证实了被本局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上述卷烟均为真品卷烟。
证据四:赵鹏展的“询问笔录”,证明了案发前当事人从一名步行至其经营场所兜售卷烟的陌生男子(姓名不详,30岁左右,讲丽水话,联系方式不明)处购进上述卷烟并放在经营场所内准备用于销售的事实,同时证明了当事人购进上述卷烟的购进价格。
承办人认为:当事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且当事人违法进货的真品卷烟进货总额为4321.00元,依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中的可裁量情形,对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违法进货卷烟总额在10000元以下的属于违法程度一般的情节,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本局于2025年1月20日向被处罚人告知了卷烟鉴定结果,被处罚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于2025年1月23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丽烟处告[2025]第11号),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被处罚人。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放弃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且被处罚人违法进货的真品卷烟进货总额为4321.00元,依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九条以及《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之规定,对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违法进货卷烟总额在10000元以下的属于违法程度一般的情节,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处以违法进货的真品卷烟总额4321.00元的6%的罚款,罚款金额计人民币259.26元,上缴国库。
真品卷烟利群(楼外楼)1.5条、黄金叶(爱尚)3.1条、南京(炫赫门)5.4条、利群(山外山)1.7条、利群(阳光青中支)0.8条、利群(阳光尊中支)0.7条、利群(新版)1.3条、黄鹤楼(天下名楼)0.8条、利群(江南韵)1.3条、利群(西湖恋)2.7条、南京(十二钗薄荷)1.1条均予以发还(其中,各品种规格质检损耗各0.1条卷烟,由本局予以现金补偿)。
259.26元
丽水市烟草专卖局
2025-01-23
2
岩办罚决字〔2023〕第000059号
2023年2月28日15时许擅自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大洋路210号店面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展示商品。案发时,你店正在营业,在其店门外摆放1台冰柜,内有矿泉水、红牛、绿茶等饮料以及在左侧摆放了1个零食货架,上面有零食若干。经现场测量,你店在经营时占用公共区域面积为4平方米。我机关执法队员当场向你店发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店于2023年2月28日17时前限期改正。2023年3月3日15时33分,我机关执法人员前往复查时发现你店营业时仍在店门外摆放了1台冰柜,内有红茶、绿茶等饮料,冰柜左侧摆放1个零食架子,上面零食若干。经现场测量,你店经营时占用公共区域面积为1.4平方米,你店尚未改正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展示商品的行为。2023年3月4日15时10分,你店已改正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展示商品的行为。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通告》(【2018】第3号)的规定,你店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大洋路210号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展示商品的路段属于丽水市中心城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
对当事人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展示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300.00元
岩泉街道办事处
2023-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