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鑫久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石运杰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300MA1B3A5P92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鸡西市恒山区柳毛矿18#栋1单元2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恒市监处罚〔2025〕33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鸡西市鑫久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住 所:鸡西市恒山区柳毛矿18#栋1单元2层
法定代表人:石运杰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8年4月25日
证照注册号:91230300MA1B3A5P92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5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黑龙江工商综合业务系统中检查企业年报情况时发现,鸡西市鑫久煤炭销售有限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未年报,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未经营。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进行立案调查,确定刘兆明为案件主办人,于新野为案件协办人,经调查取证,现本案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5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黑龙江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系统检查企业年报时发现鸡西市鑫久煤炭销售有限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未参加年报,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根据上述线索我局向税务机关进行核实情况,税务机关回复,该公司为非正常状态,连续超过六个月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该公司登记的经营场所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黑龙江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系统截图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2023年度、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的事实。
2.税务机关证明材料一份,证明超过六个月无经营活动。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二页,证明通过公司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现状。
4.柳毛街道办事处证明材料一份,证明超过六个月无经营活动。
案件性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吊销营业执照的条件。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如下:建议吊销鸡西市鑫久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吊销鸡西市鑫久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0.00元
恒山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鸡西市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鸡西市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