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县首善街道苗家理疗馆(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326MAELN6MA56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首善街道凤泉路南段东排财富商铺二楼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眉市监处罚〔2026〕35号
2026年3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涉老保健品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眉市监管发〔2026〕10号),依法对位于眉县首善街道凤泉路南段东排财富商铺二楼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百拇?”唐旨康山花多维粉固体饮料4瓶,该饮料标注生产企业为“河南金创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0641072100493”、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08.20”;“简悠悠?”红参石榴酵饮固体饮料(净含量:390克(13克×30)),该饮料标注生产企业为“常德妙真食品有限公司”、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1343070210147”,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1101”4盒;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0515”1盒;“中养?”植物综合酵素饮品(葡萄味)43盒,标注净含量:310ML(50ML×6),标注生产企业为“中养科技(广东)有限公司”、标注食品生产认可证编号为“SC10644532101647”,生产批号:ZY20251004 20270403;“紫盛妍美?”胶原蛋白纤姿饮4盒,净含量:360ML(30ML×12),标注生产厂家为“福建三明源本健食品有限公司”、标注生产许可证号为“SC10635042500634”,标注生产批号为“20250707”;“苗家懿生?”(未见商品名)小套盒40盒,规格为“20ml/支×1支+20g×1支”,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为“(黔)卫计消证字(2017)第520421-003号”、标注生产厂家为“贵州韩健金方苗药有限公司”,该商品在店内墙体上有“胸部保养系列适用人群:乳腺增生、包块、结节、肿块、疼痛、乳头溢液,急慢性乳腺炎证等”宣传内容;“苗家懿生?”大套盒22盒,规格为“8ml×10支+20ML×2支+8g×10支”,标注生产许可证号为“(黔)卫计消证字(2017)第520421-003号”、标注生产厂家为“贵州韩健金方苗药有限公司”,该商品在店内墙体上有“润肠通便,养肠止泻,胃部养护”等内容的宣传。当事人在墙体上还有“适用于各年龄眼疾患者及视线模糊眼前黑影飘动、眼睛干涩、发痒、酸胀、流泪畏光、眼围胀痛、青少年近视、视疲劳等人群使用”、“苗家养生馆,科学减肥食谱、3分钟快速瘦”、“平衡肠道菌群、促进代谢、”等内容的宣传,检查中当事人无法提供以上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2026年3月26日,当事人经营者在接受本局执法人员询问时,仍无法提供当事人经营场所以上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当日,当事人经营者向本局递交了《陈述材料》,一是承认当事人在销售“苗家懿生?”产品和理疗服务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二是今后积极整改、合规经营,三是接受处罚,四是以经营时间短、没有多少盈利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份开始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和加盟的苗家懿生系列产品厂(商)家(未能提供相关情况)吴老师(未提供真实姓名等信息)通过微信联系,由吴老师发送来宣传的内容,当事人彩印后在当事人理疗馆内宣传,当事人无法提供以上宣传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至案发之日,当事人共购进“苗家懿生?”大套盒52盒,销售了30盒,还剩22盒,购进价每盒598元,销售价每盒998元,销售额共计29940元,除去成本每盒400元(其中包括20次理疗服务)、人工工资等,实际每盒获利180元,共获利5400元;购进“苗家懿生?”小套盒89盒,销售49盒,还剩40盒,购进价每盒118元,销售价198元,销售额共计9702元。除去成本、人工工资等实际每盒获利40元,共获利1960元。
1、责令当事人眉县首善街道苗家理疗馆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当事人眉县首善街道苗家理疗馆没收违法所得7360元,对当事人眉县首善街道苗家理疗馆处以罚款7640元,罚没款合计15000元。
7640.00元
宝鸡市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