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欢欢面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丽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900MAD0JHL986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北岸新城344号楼3单元102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市监处罚[2024]502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12日,在供货商七台河市新兴区天福粮店,购进绿牡丹高筋小麦粉2袋,进货价90元/袋。当事人承认由于个人疏忽原因没有履行进货时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义务。
当事人于本案调查终结前提供了涉案食品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备案表、经营者身份证复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两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责令改正和警告的处理情况。
4、经营者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具体情况。
5、“绿牡丹高筋小麦粉”、进货票据复印件一份,供货商七台河市新兴区天福粮店营业执照、黑龙江省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及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6、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正在营业中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情况。
7、视频刻录光碟,证明执法人员执法程序合法。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字认可。
罚款0.05万元#
500.00元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