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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万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三军注册资本:15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804588459890N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淮安市淮阴区经一路东侧、九江路北侧(工业园区内)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1-15
(2022)苏0205民初7043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淮安万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2
2022-10-13
(2022)苏0826民初673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淮安万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诸暨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涟水县人民法院
3
2020-05-21
(2019)苏0804民初6761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淮安万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安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4
2020-01-07
(2019)苏0804民初6761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淮安万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安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31
2020-04-10
(2019)苏0804民初6761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淮安万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安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淮清市监处罚〔2026〕5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2年01月09日领取了《营业执照》,2023年06月02日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设备生产许可证》。2024年07月01日江苏兴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苏新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电梯保养合同》,2025年2月24日当事人与江苏新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整合,整合后实际由当事人负责对东方花苑小区包括案涉电梯在内的4台电梯实施维修保养服务,服务合同起止时间2024年07月01日至2026年06月30日,维保费用为2200元/年·台,其合同中未具体约定单次半月维保、季度维保、半年度维保和年度维保费用,由于无法单独核算每台电梯的维保成本,故违法所得不能确定,不予计算。 经调取2025年11月05日当事人上传到“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智慧服务平台”中4台电梯的维保记录及小区维保情况监控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冒用其他维保人员签字的问题:4台电梯的维保记录签字维保人员涉及王双、朱以栋两人,但实际维保人员仅朱以栋一人,系朱以栋登录其本人和王双的电梯维保账号对4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二)、维保记录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东单元北梯、东单元南梯2台电梯维保记录中记录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情况、导靴上油杯情况、底坑环境情况均为“正常”,与实际情况不符,且两次维保记录中上传的底坑环境照片存在多处相似之处,经询问维保人员朱以栋确认,拍摄的是同一台电梯底坑照片;(三)、维保记录的维保时长与实际维保时长不一致的问题:4台电梯的维保记录时间段为2025年11月05日17:18:26-21:09:09期间,但小区监控画面显示,在所记录的维保时间段内只有朱以栋出现在监控画面中,且朱以栋于监控时间2025年11月05日16:57驾驶车辆到达该小区,17:49驾驶车辆离开该小区。期间分别在17:05-17:07、17:11-17:17、17:43-17:49三次下车对该小区4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下车时间共计14分钟左右,其余时间均待在车内。
综上所述,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和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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