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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汤旺河区金色童年童装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夏春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12MA1A72UG3M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群慧园A区8号楼9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汤市监处罚[2024]1号
经查,当事人从沈阳购进一批货,其中“四叶草”标志的只有1双,以90元价格购进,售价100元/双,尚未售出。因其不知道涉案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故未索要商标注册人的授权使用许可。(以下简称三叶草)图形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其注册证号为:第169865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本案所涉鞋子与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经权利人鉴定系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夏春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伊春市汤旺河区金色童年童装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和当事人销售侵犯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有权鞋子的事实; 证据四:购物票据,证明当事人所售涉案商品来源合法; 证据五:汤市监鉴委〔2023〕1号鉴定委托书1份、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的鉴定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标称“四叶草”的鞋子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涉案商品并非是由阿迪达斯公司授权生产、销售的商品; 证据六: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鞋子的时间、来源、数量、价格以及销售情况等事实; 证据七:查扣的标有四叶草标志的侵权鞋子1双,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鞋子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汤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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