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李强农资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大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31222MA4Q03AQ2H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沅陵县大合坪乡大合坪村集镇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沅市监罚决【2023】155号
2023年3月7日,本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名为:沃地金、红艳艳两种复合肥料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红艳艳复合肥料,检验结论:经检验,总养分、有效五养化磷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20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4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XZJ/HG20230319038),并对现场进行核查,核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该店经营场所未发现有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复合肥,当事人的经营者李大富现场签收了上述检验报告,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制作了《现场笔录》1份,经初步核查,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我局于2023年4月23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月13日从中方县湖南星蓝肥业有限公司购进外包装为:“红艳艳复合肥料,N+P2O5+K2O、总养分≥25.0%、12-5-8,执行标准:GB/T15063-2020,农业登记备案号:HNFHFL2021-00794,生产许可证:(湘)XK13-001-00144,锌≥0.2‰、硼≥0.2‰,净含量:25kg,湖南星蓝肥业有限公司,厂址:中方县花桥镇,电话:400-003-0219,本产品含氯(高氯),使用不当对作物会造成伤害”的复合肥料3.6吨。进货价格1580元/吨,进货金额共计5688元,而后在其农资店以2000元/吨的价格进行销售,在2023年4月6日前已销售3.6吨,本案货值金额是7200元,获利共计1512元。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复合肥料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抽样过程、抽样样品没有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农药经营许可证》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能从事其记载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依法设立及我局有管辖权的事实;
2、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身份情况的事实;
3、2023年3月7日《现场笔录》《抽样记录》各 1 份,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沃地金、红艳艳两种复合肥料执法抽样的事实;2023年4月6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现场检查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复合肥料进货渠道、数量、价格事实;
5、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4页,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沃地金、红艳艳两种复合肥料现场抽样的事实以及现场检查的事实;
6、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复合肥料索取供货方主体资质的事实;
7、供货方的货物销售清单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的复合肥料数量、价格、金额相关情况的事实;
8、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检测机构具有能从事其记载范围内的许可项目和一般项目,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依法设立的事实;
9、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资格证》原件2份,证明该检测机构具有检测资格的事实;
10、检验报告(TXZJ/HG20230319038)原件1份,证明经依法检验,该批次的复合肥料,总养分、有效五养化磷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20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11、《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鉴定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原件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已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相互印证了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行为,上述证据的取得,程序合法,真实有效,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本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案件调查终结时的相关证据材料向当事人逐一出示,经当事人确认并发表意见,当事人无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2023年07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沅市监听告【2023】15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复合肥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肥料的违法行为。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不合格肥料的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3600元人民币;
2、没收违法所得:1512元人民币;共计5112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3600.00元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