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泰和县中凌餐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珂含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6MACHAUQJ17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文田镇白凤大道596号泰和县第二中学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泰和县市监食处罚﹝2023﹞142号
2023年10月7日,我局接“民声通道”情况专报,举报泰和二中食堂菜品存在变质情况。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泰和县二中一楼食堂(泰和县中凌餐饮有限公司)内有1袋由山西振洋豆制品有限公司2023年6月7日生产的腐竹,左上角外包装处有明显破损,破损处腐竹已出现颜色变灰的明显变质情况,摆放在操作区域内待使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变质的腐竹1袋;2.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