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鑫隆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益锋 | 注册资本:1007.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04MA29DHLL1C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头甲公寓39幢2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19
(2024)浙0604民初3518号
合同纠纷
绍兴市上虞区鑫隆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
王**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
2024-06-26
(2024)浙0604民初3518号
合同纠纷
绍兴市上虞区鑫隆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
王**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3
2021-11-12
(2021)浙0604民初617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杨**,高**,许**
郭*,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支公司,永城市新时代运输有限公司,河南中万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马*,绍兴市上虞区鑫隆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4
2021-11-01
(2021)浙0604民初617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高**,杨**,许**
绍兴市上虞区鑫隆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支公司,曹**,永城市新时代运输有限公司,郭*,马*,河南中万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5
2021-10-18
(2021)浙0604民初617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许**,高**,杨**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永城市新时代运输有限公司,郭*,马*,绍兴市上虞区鑫隆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支公司,河南中万运输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6
2019-03-01
(2018)浙0604民初9671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绍兴市上虞区鑫隆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7-22
2019-04-19
(2019)浙06民终1478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绍兴市上虞区鑫隆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9-05-09
2019-03-11
(2018)浙0604民初9671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绍兴市上虞区鑫隆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79415.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上虞应急罚决﹝2025﹞第000053号
当事人绍兴市上虞区鑫隆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6日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谷高园区实施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柴油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60000.00元
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
2025-09-01
2
绍路政罚﹝2025﹞02384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4月28日10时03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平王线K17+700检查时发现绍兴市上虞区鑫隆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绍兴市上虞区鑫隆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陆仟柒佰叁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瑞丰银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陆仟柒佰叁拾元整。
6730.00元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04-28
3
虞综执罚决字﹝2024﹞第002535号
当事人绍兴市上虞区鑫隆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8日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经开区振兴大道实施了运输车辆密闭、覆盖不严的行为,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
600.00元
绍兴市上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2-25
4
绍路政罚﹝2024﹞033103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5月04日12时12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514(边沥线)沥海方向K2+550检查时发现绍兴市上虞区鑫隆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绍兴市上虞区鑫隆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捌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银行上虞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捌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820.00元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4-12-22
5
绍路政罚﹝2024﹞033104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8月03日14时15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514(边沥线)沥海方向K2+550检查时发现绍兴市上虞区鑫隆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绍兴市上虞区鑫隆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捌佰叁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银行上虞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捌佰叁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
834.00元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4-12-22
6
绍路政罚﹝2024﹞033105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5月05日13时56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514(边沥线)沥海方向K2+550检查时发现绍兴市上虞区鑫隆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绍兴市上虞区鑫隆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玖佰壹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银行上虞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玖佰壹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
916.00元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4-12-22
7
绍路政罚〔2024〕031184
2023年1月3日8时55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强、钱清清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2-12-27 12:15:18车号为浙DF7622在X514(边沥线)沥海方向K2+55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9.77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8.77吨。
-
9425.00元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4-05-11
8
绍路政罚﹝2024﹞031164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5月02日05时56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537(长海线)长塘方向K4+073检查时发现绍兴市上虞区鑫隆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绍兴市上虞区鑫隆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壹拾壹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银行上虞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壹拾壹元整的行政处罚。
1111.00元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4-05-09
9
虞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318号
当事人绍兴市上虞区鑫隆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3日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南北中心大道实施带泥运行,但未造成泄露、散落,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500.00元
绍兴市上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4-07
10
虞综执罚决字﹝2023﹞第001022号
当事人绍兴市上虞区鑫隆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日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复兴大厦项目工地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5000.00元
绍兴市上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