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金中楼程达综合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康松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71103MA3TMK2U1D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中楼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日岚市监处罚〔2025〕232号
接到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4日对日照市岚山区金中楼程达综合超市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1包“马大姐”芝士味小精灵面包,生产日期:2024年12月20日,保质期6个月,截止2025年6月20日,已经超过保质期。超市经营者在两名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将上述1包“马大姐”芝士味小精灵面包现场予以销毁。同日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7月18日,经营者郑康松来本局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实: 当事人销售的“马大姐”芝士味小精灵面包共购进一箱48包,进货价格0.5元/包,销售价1元/包。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数量,当事人也不清楚。该批次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1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未建账,不能提供发票、合同、供货清单、供货商相关资质等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现场依法检查的事实。
3、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照片1张,当事人自己销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以及销毁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数量货值及违法所得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