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丰县皓博百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磊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20321MA1RGW9U0Q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丰县中阳商城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丰市监处罚〔2024〕00042号
2024年1月15日,我局接南孚电池商标所有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举报称,在丰县皓博百货店内发现销售的南孚电池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希望我局进行查处。同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丰县皓博百货店进行了检查,现场在该店内发现标注为:南孚牌7号电池540粒、5号电池240粒;现场经南孚电池商标所有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电池体上生产日期数字与正品电池存在差异、电池体上的字体、清晰度与正品存在差异、电池底部聚能红圈与正品存在差异、等部位鉴定属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出具鉴定报告, 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规定,现场对其销售的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其涉嫌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查验供货人资质、索要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建立进货台账的情况下,以每粒1.2元的价格分别于2023年10月、2023年12月份通过微信名称为林子华太电池的人手里送货上门购进5号南孚电池480粒、7号南孚电池540粒,并均以每粒1.5元的价格在其店内销售,当事人对上述产品鉴定报告无异议,至被查时,5号南孚电池已销售240粒,余240粒尚未销售;7号南孚电池540粒尚未销售,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南孚电池违法经营额共计:1530元。 2024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张磊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对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商品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可。
罚款金额8,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8000.00元
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