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友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刚 | 注册资本:27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MA3X8L4174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如意西路建业总部港C座50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05
(2025)豫0191民初9452号
公司解散纠纷
方*,范**,李*
河南友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23
(2025)豫0191民初9452号
公司解散纠纷
范云峰、楚安娜、方辉、李鸿、郭壮、朱中华
王刚;屈洪献;周勇;冯臣;宋晓霞;康强;史浩;方甲科;王之才;张明高;李荣花;刘向民;李红春;王培;陈世超
裁判文书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5-06-09
(2025)豫0191民初9452号
公司解散纠纷
范云峰、楚安娜、方辉、李鸿、郭壮、朱中华、楚安娜
王刚;屈洪献;周勇;冯臣;宋晓霞;康强;史浩;方甲科;王之才;张明高;李荣花;刘向民;李红春;王培;陈世超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郑东市监处罚﹝2026﹞3号
截止2025年6月30日企业年报公示申报结束之日,你公司连续4年(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没有申报企业年报公示,我局分别于2022年7月11日、2023年7月3日、2024年7月8日、2025年7月7日以“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为由,对你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5年10月23日,执法人员对河南友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登记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如意西路建业总部港C座502号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实际经营者为河南明懿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且该公司于2021年入驻该地址至今,未见其他公司在此地址经营办公。2025年10月28日,我局在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发布《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连续多年未年报拟吊销的提示性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告知你公司限期履行其权利义务。截止公告期界满,你公司仍未能按时履行其权利义务。2025年8月27日,经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做出《民事判决书》【(2025)豫0191民初9452号】,判决内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12日、2019年7月24日、2022年7月11日、2023年7月3日、2024年7月8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郑东新区分局均以“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为由将被告友联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4年10月16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郑东新区分局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为由将被告友联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19年1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郑东新区税务局出具的(郑东税税企清[2019]1126号)《清税证明》载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我局对企业(名称)河南友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8L4174)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特此证明。且原告范云峰、方辉、李鸿、郭壮、朱中华、楚安娜称,被告友联公司对外无债务,自公司成立至今均无实际经营、未召开过股东会、亦未开通银行账户、社保账户等,在此情况下,被告友联公司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原告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综上,原告范云峰、方辉、李鸿、郭壮、朱中华、楚安娜作为合计持股19.84%的股东请求解散被告友联公司的理由,符合上述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关于解散公司的条件,本院对其主张解散被告友联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河南友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解散”。2025年11月13日,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判决生效证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证明书》【(2025)豫0191民初9452号】“本院于2025年08月27日作出的(2025)豫0191民初9452号公司解散纠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5年11月10日生效。特此证明”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通过“河南省综合业务系统”查询的河南友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查询的河南友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示信息情况,证明你公司连续4年以上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事实;证据三:我局执法人员对河南友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做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物业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你公司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查无下落的事实;证据四:我局在郑东新区管委会政务门户网站发布的《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多年未年报拟吊销的提示性公告》,证明我局依法以公告送达方式告知你公司限期履行其权利义务的事实;证据五:《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豫0191民初9452号】,证明你公司已于2025年8月27日,由人民法院判决解散的事实;证据六:《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证明书》【(2025)豫0191民初9452号】,证明证据五的判决于2025年11月13日正式生效。上述证据涉及见证人的均有见证人签字。2025年12月11日,我局在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发布《郑东市监罚告【2025】8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告知你公司领取《处罚告知书》的期限和联系信息。截止2026年1月10日公告期界满,你公司未按时领取文书,视为送达。2026年1月19日,你公司在《郑东市监罚告【2025】8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送达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故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以及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构成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违法事实。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1.00元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郑州市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10-16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郑州市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4-07-08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郑州市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3-07-0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郑州市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2-07-1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郑州市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