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国宾泉酒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永强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0521MA6220174N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兆雅镇安贤东路北段51号2幢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9-01
(2020)川05民终13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
四川泸州国宾泉老窖酒厂,潘**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0-09-01
(2020)川05民终13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泸州国宾泉老窖酒厂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2-01
2020-12-21
(2020)川0504执1716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四川泸州国宾泉老窖酒厂、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09-29
2020-04-29
(2020)川0504民初7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泸州国宾泉老窖酒厂与潘**、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27576.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09-29
2020-09-08
(2020)川05民终13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四川泸州国宾泉老窖酒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0-02-26
2019-12-10
(2019)川0504执保12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泸州国宾泉老窖酒厂、潘**、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850000.00元
执行案件
5
2019-12-26
2019-12-10
(2019)川0504财保1358号
(2019)川0504财保1358号民事裁定书
185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6-12-28
2015-10-20
(2015)鄂西陵执字第006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泸州国宾泉老窖酒厂与湖北六粮酒业有限公司、宜昌佳裕置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394403.98元
执行案件
7
2015-04-23
2015-04-23
(2015)泸泸民初字第13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泸州国宾泉老窖酒厂与湖北六浪酒业有限公司、宜昌佳裕置业有限公司、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68616.00元
民事案件
8
2013-10-22
2013-10-22
(2013)泸泸民初字第12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泸州国宾泉老窖酒厂与山东三孔集团曲阜三孔白酒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20253.45元
民事案件
9
2013-07-24
2013-07-24
(2013)泸民终字第2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三孔集团曲阜三孔白酒有限公司与四川泸州国宾泉老窖酒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3-06-05
2013-06-05
(2013)泸泸执字第216-2号
泸州国宾泉老窖酒厂申请执行内江黎山化工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2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泸市监处罚〔2025〕19号
经调查,涉案产品“洞宝老窖特曲酒”、“洞宝老窖酒(盛世经典)”、“洞宝老窖酒(世纪阳光)”均由四川泸州国宾泉老窖酒厂生产。四川泸州国宾泉老窖酒厂于2024年12月25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泸州国宾泉酒业有限公司。“洞宝老窖特曲酒”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8日,“洞宝老窖酒(盛世经典)”生产日期为2012年1月9日,“洞宝老窖酒(世纪阳光)”生产日期为2010年7月21日。“洞宝老窖酒(盛世经典)”、“洞宝老窖酒(世纪阳光)”由当事人于2025年4月23日和4月24日销售给泸州市满堂亦商贸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其中“洞宝老窖酒(盛世经典)”915瓶、“洞宝老窖酒(世纪阳光)”6瓶。“洞宝老窖特曲酒”未发现在市场上流通。上述3款白酒产品均为盒装酒,外包装为纸盒包装,酒瓶为玻璃瓶。\n经调查核实,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酒产品“泸州老窖特曲80版”的包装盒的整体形状、图案色彩、要素构成及排列组合等能够显著区别于其他同类商品,经过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多年的使用和宣传,使消费者能够通过该包装、装潢判断商品来源,因而具有特有性和显著性,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泸州老窖特曲80版”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未许可当事人使用与“泸州老窖特曲80版”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n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酒产品“国窖1573经典装”其瓶身形状和颜色、排列等装潢风格能够显著区别于其它同类商品,持续使用时间长,经过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多年的使用和宣传,使消费者能够通过该包装、装潢判断商品来源,因而具有特有性和显著性,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国窖1573经典装”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未许可当事人使用与“国窖1573经典装”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n经比对,当事人生产的“洞宝老窖特曲酒”的包装盒、酒瓶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泸州老窖特曲80版”的包装盒、酒瓶在整体外形视觉效果近似:两者包装盒均为长方体,正面均以深色打底,镶嵌以淡色为底色的矩形方框,使用了粗细间隔的红色条状装饰,矩形方框内标注汉字品名,包装盒正面上半部均标注对应汉语拼音;两者酒瓶均为长方体玻璃瓶,瓶形大体一致,底座均为圆形底座,瓶颈均为圆柱体,瓶身与瓶颈、底座连接处均为梯形连接体,瓶身侧面均布竖状麦穗,瓶身正面均张贴标签,标签主体设计均使用了粗细间隔的红色条状装饰,标签用汉字和拼音分别标示品名。以上各种要素组合起来,二者包装形状、主要构图元素、整体布局相近似,整体视觉效果与显著部分均相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联想,导致混淆、误认。\n经比对,当事人生产的“洞宝老窖酒(盛世经典)”的酒瓶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国窖1573经典装”的酒瓶在整体外形视觉效果近似:两者均为玻璃瓶,瓶身正面均为圆形,背面均为剖形,背面均大面积布满五星图案,瓶颈均为圆柱体,瓶身正面整体布局与颜色搭配亦相近似。以上各种要素组合起来,二者酒瓶形状、主要构图元素、整体布局相近似,整体视觉效果与显著部分均相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联想,导致混淆、误认。\n经比对,当事人生产的“洞宝老窖酒(世纪阳光)”的酒瓶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国窖1573经典装”的酒瓶在整体外形视觉效果近似:两者均为玻璃瓶,瓶身正面均为圆形,背面均为剖形,背面均大面积布满五星图案,瓶颈均为圆柱体,瓶盖主体均为红色、瓶身正面整体布局与颜色搭配亦相近似。以上各种要素组合起来,二者酒瓶形状、主要构图元素、整体布局相近似,整体视觉效果与显著部分均相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联想,导致混淆、误认。\n综上,当事人在涉案产品上擅自使用与“泸州老窖特曲80版”“国窖1573经典装”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涉嫌实施混淆行为。\n经查,当事人共生产“洞宝老窖特曲酒”4122瓶,当事人自述生产后并未销售。该款白酒产品未发现在市场上流通。该款产品标价为15元/瓶,生产此款产品的违法经营额为15×4122=61830元。洞宝老窖酒(世纪阳光)、洞宝老窖酒(盛世经典)销售单价为80元/瓶,成本价(酒体及包材)为46.7元,共销售921瓶,实际销售结算669瓶,生产销售此2款产品的违法经营额为80×921=73680元。本案违法经营额为61830+73680=135510元。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本案违法所得为(80-46.7)×669=22277.7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n1.没收涉案“洞宝老窖特曲酒”4122瓶、“洞宝老窖酒(盛世经典)”246瓶、“洞宝老窖酒(世纪阳光)”6瓶。\n2.没收违法所得22277.7元。\n3.处违法经营额0.5倍罚款67755元。\n罚没款合计90032.7元。
67755.00元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