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市四姣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利菲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4MA49Q4D91T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杨林沟镇白鱼路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6〕112号
现查明:上述涉案两种药品系当事人于2025年10月从上门推销的药品销售人员处购得。采购过程中,当事人,未核验销售人员身份证明及相关从业资质,也未索取并留存供货方资质文件及随货同行单等票证,对销售人员所属经营企业等信息均不知悉。且当事人在知道销售人员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仍购进了涉案药品。
在采购及销售上述2种药品时,当事人未建立购销台账,相关交易采用现金支付完成,无采购及销售记录。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进货凭证和销售记录,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准确核算。依据当事人陈述,相关药品采购及销售情况如下:①达克宁硝酸咪康唑乳膏:购进价格13.5元/盒,购进10盒;已销售3盒,销售价格15元/盒;库存7盒。②扶他林双氯芬酸二乙胺乳胶剂:购进价格13元/盒,购进5盒;已销售3盒,销售价格15元/盒。库存2盒。上述库存药品均已被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我们认定当事人货值金额共计225元,违法所得10.5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当事人在购销药品时未建立购销记录台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购销药品未建立记录台账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警告。
(二)当事人从未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销售人员处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达克宁硝酸咪康唑乳膏7盒、扶他林双氯芬酸二乙胺乳胶剂2盒;2、没收违法所得10.5元;3、罚款10000.00元。
综上所述,结合实际情况,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达克宁硝酸咪康唑乳膏7盒、扶他林双氯芬酸二乙胺乳胶剂2盒;
3、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
4、罚款10000.00元。
罚没合计:10010.50元。
10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