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九洲平价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红霞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4MA7ACP0L4U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556号京华佳座钻石苑F座一层内街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高(新)市监药处罚(2023)38号
经查,当事人提供的新疆华世万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出库复核单明细表2018年开始销售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川贝清肺糖浆(240ml/瓶)清热解毒口服液(10ml*10支)伤科跌打胶囊(12粒*2板)百藓夏塔热片(031g*18片*3板)雪梨膏(140g),销售所得3751.8元。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材料证实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田红霞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被询问调查人员的身份; 2.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药品的事实; 3.对当事人田红霞制作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程; 4.当事人提交的陈述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对涉嫌销售劣药的事实及认识态度、整改情况; 5、当事人提交的新疆华世万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资质资料以及药品的进货票据,合格供货方档案表、购(供)货方质量管理体系调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等相关证明,证明当事人销售药品的合法来源。 2022年2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乌高(新)市监药罚告〔2022〕1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其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假药、劣药的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3751.8元
0.00元
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