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杨志荣烟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志荣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602MA6YMT3239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复盛唐苑3号楼1F-13A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烟处﹝2023﹞第180号
2023年11月29日13时10分,我局接群众举报在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新城复盛唐苑3号楼1F-13A号商铺杨志荣烟酒店存放大量违法卷烟,我局执法人员于13时35分到达该商店,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杨志荣出示证件、说明来意,执法人员当场在其商店柜台内查获非本店32位喷码的卷烟贵烟(跨越)壹拾捌条、中华(双中支)捌条、中华(细支)叁条、白沙(硬细支和天下)陆条、利群(江南韵)捌条、延安(细支)叁条、南京(雨花石)陆条、南京(炫赫门)叁条、南京(细支九五)叁条、黄山(徽商新概念细支)陆条、芙蓉王(硬中支)伍条、好猫(磨砂猴王)肆条、冬虫夏草(双中支)贰条、贵烟(国酒香30)壹条、黄金叶(商鼎)肆条、好猫(长安印象)贰条、黄鹤楼(硬蓝)贰条、七匹狼(纯境)贰条、牡丹(蓝中支)贰条、人民大会堂(硬红细支)贰条、黄鹤楼(天下名楼)贰条、黄鹤楼(硬15细支)壹条、云烟(软珍品)壹条、玉溪(软)壹条,共计贰拾肆个品种玖拾伍条卷烟。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延安市宝塔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宝烟存通字2023第180-1号宝烟存通字2023第180-2号]送达负责人杨志荣。现查明:当事人杨志荣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杨志荣由于自己店中卷烟配送量较少不够销售,遂在自己门市购买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杨志荣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3年下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36号文件执行,当事人杨志荣违法进货总额为3611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卷烟鉴别检验报告、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36110.00元的10%的罚款,即:罚款3611.00元。涉案24个品种51条卷烟发还当事人。剩余44条抽样的卷烟,其中损毁的4.8盒样品折价返还当事人,每条剩余的39条2盒留样卷烟,待质检留样期满后返还当事人。
3611.00元
延安市宝塔区烟草专卖局
2024-01-3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8-0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延安市宝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