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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南县潘氏老酒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越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822MA1BWLXG1N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明义乡东明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南市监处罚〔2025〕4号
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7日依法办理营业执照,2023年4月24日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表从事白酒生产活动。 当事人于2023年5月1日开始生产的55度散装玉米白酒、55度散装高粱白酒,截至2023年12月,55度散装玉米白酒生产1500斤,55度散装高粱白酒生产1500斤,均储存在生产车间的钢罐内。当事人未建立投料记录、生产记录及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已交由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另案处理)。当事人在销售时将钢罐内的散装白酒放到该酒坊的销售室的酒坛内进行销售因为该酒坊生产的散装白酒口感较差,为了增加散装白酒甜度,当事人于2024年11月末从快手平台以10元的价格购进甜蜜素一袋(400克)添加到销售室白酒的酒坛内,其中55度玉米散装白酒和55度高粱散装白酒各100斤各添加甜蜜素1.5克,剩余397克甜蜜素被当事人丢弃。至案发止,共添加甜蜜素一次。该批次添加甜蜜素的散装白酒由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抽样检验,经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后结论为上述两个抽检产品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至案发止,当事人放置在销售室的100斤添加甜蜜素的55度散装玉米白酒以每斤人民币12元的价格全部销售;100斤添加甜蜜素的55度散装高粱白酒以每斤人民币16元的价格全部销售已全部销售,销售共计金额人民币2800元,货值金额人民币28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元。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00元;2、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合计人民币22,800.00元。上缴财政。
20000.00元
-
2025-04-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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