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绍云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绍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BJ7EW86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株林镇广济庙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3〕418号
当事人于2023年2月从漕河七里桥批发市场供货商处购进:①“一家人”红枣百合藕粉,净含量520克/袋,生产日期2022年8月13日,保质期12个月,进价18元/袋,售价20元/袋,保质期内售出3袋;②“心美嫂”酸菜,净含量400克/袋,生产日期2022年12月10日,保质期常温下8个月,进价2.5元/袋,售价3元/袋,保质期内售出1袋。至案发日止,“一家人”红枣百合藕粉库存1袋,“心美嫂”酸菜库存5袋均已超过保质期,在货架待售。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3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一家人”红枣百合藕粉1袋、“心美嫂”酸菜5袋;
2、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