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花岗区贵香酒坊(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文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02MADXW89UXG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山路街道内环路白杨洞杨威开发房第3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遵红市监处罚[2025]98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红花岗区贵香酒坊《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胡文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本局有管辖权;
2.《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胡同玲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胡同玲配合我局调查处理红花岗区贵香酒坊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自泡酒生产经营活动及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酒案的事实;
3.《投诉举报申请书》1份、佐证图片3张,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自泡酒生产经营活动、违法所得为10元的事实;
4.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5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4张,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自泡酒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遵红市监中山强制〔2025〕1号)、财物清单(第1号)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5日对涉案自泡酒予以扣押的事实;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遵红市监中山强制〔2025〕1号)、财物清单(第1号)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送达相关文书,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7.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10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自泡酒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8.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3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编号:XBJ25520302690232727ZX、XBJ25520302690232728ZX、XBJ25520302690232729ZX)3份、检验报告(No: XBJ25520302690232727ZX、XBJ25520302690232728ZX、XBJ25520302690232729ZX)3份,证明经检验,涉案批次白酒安赛蜜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9.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BJ25520302690232727ZX、XBJ25520302690232728ZX、XBJ25520302690232729ZX)3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3份、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且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事实;
10.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19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2张,证明案件来源及现场检查情况;
11. 《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冯乔远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冯乔远配合我局调查处理红花岗区贵香酒坊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自泡酒生产经营活动及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酒案的事实;
12.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24日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自泡酒生产经营活动及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酒的违法事实;
13.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遵红市监中山强制〔2025〕4号)1份、财物清单(第4号)1份、图片2张
罚款0.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000.00元
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