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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广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长贵注册资本:2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40300MA6T1JHBX0所属地区:西藏
企业地址:西藏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生达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6-28
(2023)川0182民初36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昌都市广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舒*
彭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6-06
2019-05-29
(2019)藏03民终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昌都市瑞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昌都市广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环罚﹝2023﹞13号
昌都市广益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未按照有关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对厂区物料堆放区砂石料,未进行密闭,也未采取有效的覆盖等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存在环保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及《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昌都市广益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存在环保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及《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应予处罚4万元整。
40000.00元
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3-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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