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程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粟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121MA4PA2HH4Y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安沙镇黄桥村兰竹山组30号101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7-21
(2022)湘0121民初72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长沙程腾再生物资有限公司
卜**
长沙县人民法院
2
2022-07-21
(2022)湘0121民初72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长沙程腾再生物资有限公司
卜**
长沙县人民法院
3
2020-09-03
(2020)湘0121民初82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长沙程腾再生物资有限公司
长沙县人民法院
4
2020-09-03
(2020)湘0121民初82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赵**
长沙程腾再生物资有限公司
长沙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6-30
2020-06-16
(2020)湘0121财保4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赵**、长沙程腾再生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691858.25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县执林罚字﹝2023﹞第114号
2023年4月7日,我局对安沙镇谭坊村象鼻咀组一处从事建筑垃圾等再生资源加工的生产经营活动场地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处低洼场地存在3个活动板房、2台破碎机、7条输送带,堆放有原料(混凝土块、砖渣)和制成品(石粉、碎石)若干,山林便道另一处路旁场地存在1台筛分机并放置了部分原料(砖渣)。该处场地为长沙程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经营使用,场内堆放的建筑垃圾为经过分拣的混凝土破路块、装修工程产生的砖渣等,碎石、石粉为破碎加工后待售出的成品。执法人员告知长沙程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李平安,其公司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已涉嫌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携带相关证件到我局安沙行政执法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23年4月7日,长沙程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授权委托李平安前来安沙行政执法队接受调查询问,其承认该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事实,同日长沙程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粟李、长沙县安沙镇白塔村(现为谭坊村)象鼻咀组居民王福某、王建某前来安沙行政执法队接受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2023年4月8日,安沙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安沙镇谭坊村象鼻咀组组长唐某建、安沙镇谭坊村村书记汪某阳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2023年4月9日安沙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安沙镇谭坊村象鼻咀组组长唐某建进行补充调查询问,2023年4月10日,安沙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姚成、黄奇对长沙程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李平安进行调查询问,就土地租金等相关问题进行补充调查,2023年4月14日,对长沙县安沙镇谭坊村居民罗某红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调查询问,明确以下事实:1.2021年7月长沙程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将经营场所搬至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谭坊村(原白塔村)象鼻咀组进行建筑垃圾等再生资源的加工,加工的工艺为:建筑垃圾-破碎-成品,破碎型号分别是:05石籽、12石籽、13石籽、石粉四种材料,通过履带分筛后分类堆放,现场生产的机械设备有两台挖掘机,三台轮式铲车,一整套破碎机设备,一台重型自卸货车;2.该公司使用场地为村民为罗某红、王建某、王福某向其出租(另案查处)的林地,合同约定出租时间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2027年7月27日止,租赁面积约3亩,每年租金为4800元/亩,合同另约定道路左边1亩、右边2亩,进出道路费用、堆放泥巴一次性付款35000元,租赁人为李平安,实际使用为长沙程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粟李对李平安租用土地的行为予以认可,现实际支付王福某、王建某土地租金96000元,支付罗某红土地租金、道路使用费65000元;3.该公司租赁的林地为长沙县安沙镇谭坊村象鼻咀组集体土地,林地使用权人为罗某红、王福某、王建某、罗意某、罗某欢、罗某,罗某鹏;4.该公司于2021年7月租赁该处土地用于堆放建筑垃圾和进行建筑垃圾等再生资源的加工,其于2022年12月被我局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长县执林罚字【2022】第222号),在该处已经恢复植被并通过验收的情况下,再次破坏该处林地,用于从事建筑垃圾等再生资源加工,堆放建筑垃圾,违法时间从2023年2月至2023年4月;5.2023年4月10日,县林调队出具了《鉴定意见书》(长县林调〔2023〕25号),鉴定该公司占用林地面积5748平方米(计8.622亩),地貌现状为裸露黄土,原植被已毁损,未破坏林业生产条件,占用林地小班的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6.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查,当事人长沙程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仅将建筑垃圾和设备进行清理,未恢复其占用林地上的植被。2023年8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长沙程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县执林罚告字【2023】第114号)责令当事人限期3个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拟对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7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伍仟壹佰玖拾陆元整(¥155,196)。2023年8月15日,长沙程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李平安提出听证申请书。2023年8月17日,执法人员对长沙程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下发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长县执林听通字【2023】第1号),长沙程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李平安予以签收并签字。2023年8月30日我局依法就该案公开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当事人提出因涉案林地存在多种原因不适宜进行复绿,并非主观原因不愿意整改复绿,不应对其按照2.7倍罚款进行处罚,希望能够从轻处罚。听证会后,当事人对该处林地进行了复绿,并于2023年9月18日通过了长沙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验收复绿合格。经过依法听证,综合案件听证后具体情况,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听证意见予以部分采纳。
.罚款:壹拾肆万叁仟柒佰元整(¥143700)
143700.00元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2023-10-16
2
长县执环罚字﹝2023﹞第77号
2023年4月7日,我队执法人员对长沙县安沙镇白塔村(现叫谭坊村)象鼻咀组场地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该场地为长沙程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租用王某强、王福某和罗某红地坪,从事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发现该处低洼场地存在3个活动板房、2台破碎机、7条输送带,堆放有原料(混凝土块、砖渣)和制成品(石粉、碎石)若干,山林便道另一处路旁场地存在1台筛分机并放置了部分原料(砖渣)。该处场地为长沙程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经营使用,场内堆放的建筑垃圾为经过分拣的混凝土破路块、装修工程产生的砖渣等,碎石、石粉为破碎加工后待售出的成品。生产工艺是建筑垃圾—破碎—输送带—筛分—成品。长沙程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完成设备安装调试投入生产,现场无法提供环评审批手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该项目属于四十七、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103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应办理报告表类环评。2022年4月19日,当事人长沙程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授权委托李平安来队接受调查询问,证实当事人长沙程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取得长沙县林调队复绿证明后,因为场地租期未到,再次安装调试设备,引进建筑垃圾、水泥砖块等原材料投入生产。我局认定其2022年12月复绿验收再破坏生产,已支付的场地租金、道路使用费等为本次擅自开工建设的租金成本:一、2022年7月至8月期间已支付租用王福某、王某强地坪2022年7月至2023年7月场地租金¥48,000元。二、2022年3月至2023年1月期间累计支付罗某红、罗某(罗某红儿子)场地租用费、道路使用费、泥土堆放费共¥65,000元,计2022年7月至2023年7月租用场地¥14,400元、使用罗某红道路2022年7月至2023年7月使用费¥3,000元,因2022年10月支付罗三红(罗楚红外号)的泥土堆放费属复绿之前投入,不计算本次成本之内。三、已支付长沙县安沙镇谭坊村象鼻咀组村民小组租地租金2021年11月至2022年11月¥2,000元费用,属复绿之前投入,不计算本次成本之内。合计本次擅自开工建设的成本为¥65,400元。 另根据李平安供述及提供的协议,证实长沙程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复绿验收后再破坏投产,投入一套破碎设备购买协议价格为¥65,000元,租用粟李一台柳工挖掘机已支付2023年2月、3月租金¥3,000元、租用李平安一台柳工装载机已支付2023年2月、3月租金¥3,000元。合计本次擅自开工建设投入生产设备成本¥71,000元。综上当事人长沙程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投资总金额共计¥136,400元。
罚款:贰仟伍佰玖拾壹元陆角(¥2591.6)
2591.60元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2023-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