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长街千村食品配送部环河街分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必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26MA2H7MBH3N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长街镇环河新街137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4〕980号
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长街千村食品配送部环河街分部在未验明产品水效标识的情况下,于2022年12月19日,从X(另案处理)处,以X元/只的价格购进未标注水效标识的“贝卓”手持花洒(执行标准:GB/T 23447,型号:NO.92102,广东金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5只,放置于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并标价X元/只予以销售。至被查获时,库存前述贝卓”手持花洒3只。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已查清的货值金额140元,已查清的违法所得X元。2024年9月30日,经举报被本局查获。另经查明:淋浴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三批)》所列目录产品。
本局认为:当事人宁海县长街千村食品配送部环河街分部销售未标注水效标识的淋浴器的行为,违反了《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节,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6元;(二)罚款1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0016元。
10000.00元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