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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宝塔区福雨佳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建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602MAB38M0K7N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姚店村公交枢纽站3号楼2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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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烟处﹝2023﹞第0211号
2023年7日3日9时58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公交枢纽站3号楼2号门面延安市宝塔区福雨佳超市检查时,向当事人朱建华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执法人员当场在其商店内柜台内部查获非本店32位喷码的卷烟好猫(金猴王)肆拾壹条、延安(金)壹拾肆条、黄鹤楼(软兰)伍条,共计叁个品牌陆拾条卷烟。当事人朱建华在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延安市宝塔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宝烟存通字2023第0211号]送达当事人朱建华。现查明:当事人朱建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朱建华由于自己店中卷烟配送量较少不够销售,遂在自己门市购买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朱建华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卷烟价格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3年上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2号文件,当事人朱建华违法进货总额为5845.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处以朱建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5845.00元10%的罚款计584.5元行政处罚。
584.50元
延安市烟草专卖局宝塔分局
2023-07-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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