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誉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家炜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1802MA53JGCTX3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小河工业区东区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清税一稽罚﹝2025﹞6号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款“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项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取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在没有真实的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取得他人开具的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408,407.07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20,420.36元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对你单位造成少缴的增值税408,407.07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20,420.36元处50%罚款,罚款合计214,413.72元。
214413.72元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2025-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