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常玲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乐乐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602MAB3AHAL60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正和广场1楼9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烟处﹝2024﹞第112号
2024年10日9日10时01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正和广场1楼9号商铺延安市宝塔区常玲便利店检查时,向当事人周乐乐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执法人员当场在其商店内柜台内部查获非本店32位喷码的卷烟南京(雨花石)肆条、真龙(美人香草)贰条、中华(金中支)壹条、芙蓉王(硬细支)壹条、钻石(荷花)叁条、泰山(金将中支)贰条,共计陆个品牌壹拾叁条卷烟。当事人周乐乐在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延安市宝塔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周乐乐。现查明:当事人周乐乐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周乐乐由于自己店中卷烟配送量较少不够销售,遂在自己门市购买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周乐乐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文件执行,当事人周乐乐违法进货总额为498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对当事人周乐乐作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4980元10%的罚款计498元的行政处罚。对涉案的真品卷烟6个品种13条予以发还周乐乐。
498.00元
延安市宝塔区烟草专卖局
2024-10-21
2
延区市监处罚〔2023〕57号
当事人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23年6月开始销售烟草制品,至查获之日涉案烟草制品35种183条烟,共计货值40035元,未售出。
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00.00元
延安市宝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