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厦门市思明区俐佰御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203MAC7JEWE5U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5-11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思市监处罚〔2025〕564号
当事人超范围制售生食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之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查验“M12”牛肉原料主体信息、检验检疫证明,未查验“MB9+”等级和牛供货凭证与上海赵霸贸易有限公司登记信息不一致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在本案中消费者在享受餐饮服务时享有知悉所购买的和牛菜品的真实等级的权利。当事人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使用“MB9+”等级和牛替代“M12”等级和牛制作菜品,上述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之规定,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的规定,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
-元
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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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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