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县满意一百水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开管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27MA5PK2CK39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横县横州镇江北路496号一楼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横市监处罚〔2024〕414号
经查明,2024年4月7日当事人从南宁市海吉星水果批发市场里的某摊贩处以20元/kg的价格购进食用农产品(橄榄)15kg,在其店内称重销售。2024年4月8日,经横州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结果显示三氯蔗糖项目为0.154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批次经检验不合格的橄榄销售价格为26元/kg,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390.00元,违法所得90.00元。
另查明,当事人采购该批橄榄时未按照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
再查明,该批次的橄榄已全部售出,且已被顾客食用完,无法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经营者宋开管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其本人的身份。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编号XBJ2440127637630002)1份1页,检测机构现场抽样相片的《证据提取单》1份4页,证明2024年4月8日横州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受本局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橄榄(购进日期:2024年4月7日)进行抽样;
3.《现场笔录》1份3页、含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据提取单》2张、《检验报告》1份4页(№:HXJ24-T000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4页(顺序号:XBJ24450127637630002)、《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橄榄(购进日期:2024年4月7日)经检验不合格,本局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复检、提出异议的途径和时限;在现场未发现有涉案橄榄的事实。
4.《询问通知书》(桂南横市监询〔2024〕345号)、《送达回证》各1份1页,证明本局依法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的事实。
5.2024年7月8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6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橄榄)的事实。
6.《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1页,证实本局已与当事人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方式的事实。
7.召回公告张贴照片1份1页、《召回报告》1份1页、《整改报告》1份1页,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实施了召回措施,并自查不合格原因进行整改的事实。
以上相关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采购该批次橄榄时未按照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对当事人经营经检验含有三氯蔗糖的橄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九十元(¥90.00);2.处罚款二千元(¥2000.00)。
2000.00元
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