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巴斯诺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加涛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11MA6EAR2W3G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贵阳国际汽配用品城一期A8栋2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南环﹝龙﹞罚决字﹝2024﹞10号
我局于2024年7月23日至24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经调查,认定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发生突发性事件时未及时采取有关应急措施。以上事实,有14项证据为凭:我局于2024年8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黔南环(龙)罚先告字〔2024]11号《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确告知陈述申辩的相关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请求免于或减轻处罚,理由如下:由于你公司管理不当,容器老化,导致容器破损,部分原料顺着雨水算子流入雨水沟,你公司第一时间清理地面残留原料,堵下水道口,并清理厂区地面残留原料,主动配合执法人员采取应急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并提供原料泄漏现场照片、微信付款截图、洒水车费用和清洗工人工资。经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书进行复核,并于2024年8月30日出具《当事人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认为:你公司在2024年7月22日晚即发生原材料泄漏,直至2024年7月24日龙里分局发现冠山工业园区排洪沟被污染,检查时仍有你公司泄漏的原材料向市政雨水管网排放,且未接到你公司向我局主动报告事故发生的相关情况,也无相关证据证明你公司事故发生后,采取了切实有效的应急措施,仍然造成了原料泄漏至雨水管网及排洪沟。你公司在陈述申辩书中提供的清洗图片,为利用洒水车用清水将残留在雨水管网内的原料冲, 该残留原料未回收,冲洗后的最终去向仍为外环境,应视为未采取有关应急措施。排洪沟水被污染,检测报告显示,多项污染物超过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不能认定为轻微。综上,你公司“在发生突发性事件时未及时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2024年5月17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的通知规定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情形。以上事实,有《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南环(龙)罚先告字[2024]11号)、《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制定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污染事故等级、水体类别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3000
30000.00元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