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市团田乡从润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522MA6MEY2BX8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团田乡桥头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腾处罚〔2026〕148号
2026年3月30日我局接到举报人举报2026年3月18日下午,腾冲市团田乡燕寺完小2名学生,离校偷跑到团田乡团田街玩,在腾冲市团田乡从润商店购买了1包烟和2瓶酒,腾冲市团田乡从润商店明知是未成年人还依然向她们销售烟酒,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特请贵局严肃处理该商店相关行为。2026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当事人门头字号为鸿星商店,收银台处有一柜香烟,靠墙柜子一柜摆放香烟,一柜摆放酒,当事人店内[D2]Camera01摄像头2026年3月18日下午15:57:57至16:01:02记录显示有2名未成年女性到店购买了烟和酒。我局执法人员经初步审查后,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局领导于当日批准立案调查。调查期间,办案人员依法对腾冲市团田乡从润商店经营者王娟及未成年人匡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了其他证据材料,并对证据材料进行确认。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0年03月14日经我局核准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在腾冲市团田乡丙弄团田街从事百货、预包装食品、烟酒零售的经营活动。2026年3月18日下午16点左右,匡某某等2名未成年人到当事人商店购买烟酒,当事人未认真核查2人是否已成年就向其销售2瓶100ml装酒精度为56%vol的北京二锅头,销售单价为3.00元/瓶。
综上,本案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货值金额为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商店检查时,制作的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5页共5张及店内[D2]Camera01摄像头2026年3月18日下午15:57:57至16:01:02时段102.20MB监控视频1份,证明当事人商店的经营情况及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事实。
2.2026年4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并制作的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事实。
3.2026年4月9日,执法人员对匡某某询问并制作的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匡某某等2人在当事人商店购买酒的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是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5.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摁手印认可,且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当事人未履行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向未成年人销售酒,应依法予以处罚。
对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3000.00元。
3000.00元
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