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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兰市兰安消防器材经销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武凤琴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3MA84N6HL77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舒兰市南城街道民宁街449-M号民安小区11号楼东8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舒市市监处[2023]3号
舒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26日对舒兰市兰安消防器材经销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经销处正在营业。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WDJC220034)和舒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舒市市监队检鉴结【2022】3号)进行现场送达,并要求当事人对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行召回。该经销处经营者武凤琴对上述文书进行了签收,并对抽检过程及抽检结果无异议。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从潍坊华宝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4具(生产日期:20220302),购进价格50元/具,销售价格70元/具,货值共计280元,截止2022年12月26日共计售出4具,获利80元。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从潍坊华宝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4具(生产日期:20220302),购进价格50元/具,销售价格70元/具,货值共计280元,截止2022年12月26日共计售出4具,获利80元。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280元。2、没收违法所得80元。
280.00元
舒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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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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