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汉区鑫慢生活饭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艮珠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3MAC1QRCB1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江汉区黄陂街43号-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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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6〕234号
经查,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CCIC12604351)显示,当事人经营的腊猪腿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标准指标为≤0.5g/100g,实测值为1.3g/100g,不符合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CCIC12604333)显示,当事人使用的砂锅碗(自行消毒)大肠菌群项目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检出,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6年4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腊猪腿《检验报告》(NO:CCIC1260435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砂锅碗(自行消毒)《检验报告》(NO:CCIC1260433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当事人现场签收,表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腊猪腿的进货票据等相关资料。针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江市监责改字〔2026〕042902号)。在本局执法人员监督下,当事人现场将剩余的3只腊猪腿倒入垃圾桶内,进行了现场销毁。2026年5月8日,当事人提供了腊猪腿的进货票据等相关资料,完成整改。
该批腊猪腿系当事人于2026年1月16日从恩施稀空间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购,采购单价为24元/斤,采购重量为12.8斤,共计307.2元。该批腊猪腿未用于制菜对外销售,部分用于试菜损耗、制作员工餐,部分作为抽样检验样品提供。抽样样品数量为2kg,销售价格为80元/kg,共计160元。恩施稀空间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登记地址为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华硒二期17-105。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不属于我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将该违法线索移送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另查明,经抽检的砂锅碗(自行消毒)为店内使用过后自行清洗消毒,未制定餐具清洗消毒制度,且没有进行消毒记录。2026年4月29日,执法人员就当事人砂锅碗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江市监责改字〔2026〕042901号),要求当事人对餐具进行洗净、消毒。2026年5月8日,当事人建立了《慢生活饭店餐具清洗消毒制度》,规定了餐具清洗消毒的流程标准,并进行了消毒记录,完成整改。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腊猪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砂锅碗(自行消毒)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60元;3、罚款1000元。(合计罚没:1160元)
1000.00元
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