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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金都熟食加工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金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1MA15JLE62Q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蛟河市乌林朝鲜族乡八家子村一条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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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蛟市市监食罚字〔2025〕26号
经查,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乌林分局已于2025年3月11日对当事人购进食品添加剂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行为下达了《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蛟河市监责改食〔2025〕乌3号)、《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蛟河市监当罚〔2025〕乌2号),并当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2025年8月7日、2025年8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按要求履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整改未完成。 2025年8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调查询问,当事人出示了涉案食品添加剂的外包装以及现场检查后当事人向供货方索要的资质证明文件、购货票据、部分检验报告(亚硝酸钠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未能出示)。 2025年8月15日,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蛟河市金都熟食加工厂(刘金山)“猪肉香膏、红曲粉”的先行登记保存(《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蛟市市监先登〔2025〕综3号)措施自动解除,当事人刘金山在我办案机构接受询问后,自行将自动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的“猪肉香膏、红曲粉”带回。 2025年8月18日,我局收到省稽查局转来的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报告》No:SBZSP(BJ)2500073。食品名称:酱猪巧舌(酱卤肉制品);被抽样单位:蛟河市金都熟食加工厂;委托单位: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生产日期:2025年8月7日;样品 数量:1.3KG;检验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等10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批次的酱猪巧舌为当事人在蛟河市大市场收购鲜猪头后,由工人从猪头上取下巧舌加工制作而成,2025年8月7日共加工生产5.8斤生巧舌,生产加工过程中未按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亚硝酸钠,加工后酱猪巧舌为4.6斤。因酱猪巧舌数量少且不常有,当事人赠送朋友2斤,省局抽检人员按售价购买2.6斤用于检验。当事人酱猪巧舌成本为20元/斤,酱猪巧舌售价为31元/斤。当事人抽检批次不合格的酱猪巧舌货值金额:31元/斤×4.6斤=142.6元。违法所得:31元/斤×2.6斤-20元/斤×2.6斤=28.6元。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已按要求履行了食品召回程序,截止目前,未收到服用该食品有不良反应的报告。
2025年8月7日、2025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蛟河市金都熟食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现场不能出示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外包装及使用说明、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票据、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文件。 为查明事实,我局于2025年8月15日立案调查。经查,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乌林分局已于2025年3月11日对当事人购进食品添加剂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2025年8月7日、2025年8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按要求履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整改未完成。2025年8月15日,当事人出示了涉案食品添加剂的外包装以及现场检查后当事人向供货方索要的资质证明文件、购货票据、部分检验报告。 2025年8月18日,我局收到省稽查局转来的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报告》。食品名称:酱猪巧舌(酱卤肉制品);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批次的酱猪巧舌为当事人在蛟河市大市场收购鲜猪头后,由工人从猪头上取下巧舌加工制作而成,2025年8月7日共加工生产5.8斤生巧舌,生产加工过程中未按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亚硝酸钠,加工后酱猪巧舌为4.6斤。当事人赠送朋友2斤,省局抽检人员按售价购买2.6斤用于检验。当事人酱猪巧舌成本为20元/斤,酱猪巧舌售价为31元/斤。当事人抽检批次不合格的酱猪巧舌货值金额为142.6元。违法所得为28.6元。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已按要求履行了食品召回程序,截止目前,未收到服用该食品有不良反应的报告。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及未按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2025年9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蛟市市监食罚告字[2025]2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办案机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蛟河市金都熟食加工厂(刘金山)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8.6元;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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