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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金煜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彬注册资本:2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0MACLJG6T0B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远洋·戛纳小镇B区B1地块G32号楼10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净处罚〔2026〕14号
经查,该公司资质齐全,《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于屋内正常悬挂,许可证有效期至2028年7月26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二级)处方药、非处方药、限制类药品、血液制品除外。该店注册执业药师为杨卓,注册证编号为:222224013734,注册日期为2024年10月22日,有效期至2029年6月4日。该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13时48分执业药师杨卓未在岗销售处方药“磷酸奥司他韦颗粒”,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商家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15时53分再次在执业药师杨卓未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琥乙红霉素干混悬剂”,再次构成了执业药师未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长春市金煜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执业药师未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之规定。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之规定。 综合本案事实,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5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0
2
长市监净行处字〔2023〕35号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长春市金煜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在2023年9月22日执业药师孙跃伟未在岗销售处方药,经责令改正及警告处罚后,该店仍在2023年9月25日执业药师未在岗销售处方药,再次构成了执业药师未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长春市金煜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七条第六款:从重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当事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发生同一违法行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700.00元
7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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