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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喜之味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莫秀妹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3MA5KEDFR26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长凯路23号2栋第五层东侧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1-22
(2023)桂0105民初107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喜之味食品有限公司
李*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6-21
(2023)桂0105民初107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喜之味食品有限公司
李*
裁判文书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31
2023-09-13
(2023)桂0105民初8140号
加工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喜之味食品有限公司、邓**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3〕3051号
经查实:1.当事人2023-08-16、2023-08-28、2023-09-06批次五仁叉烧月饼,2023-09-03批次蛋黄紫薯月饼,2023-09-15批次莲蓉蛋黄月饼,分别使用“标签1”、“标签2”、“标签3”、“标签4”、“标签5”,共计5种标签。当事人将上述5种标签混用,用于生产上述5批次月饼,上述5批次月饼只使用上述5种标签。 2.上述5种标签中,五仁叉烧月饼标签出现错误的有:“标签1”、“标签2”、“标签3”;蛋黄紫薯月饼标签出现错误的有:“标签1”;莲蓉蛋黄月饼上述5种标签均出现错误。 3.当事人上述5批次月饼已销售完毕,现场未发现上述5批次成品月饼库存。 4.当事人五仁叉烧月饼出厂价格为7.5元/个,成本合计7.0033元/个,其中标签成本0.24元/个;蛋黄紫薯月饼出厂价格为7.5元/个,成本合计6.43元/个,其中标签成本0.24元/个;莲蓉蛋黄月饼销售价格为12.90元/个,成本合计6.67元/个,其中标签成本0.24元/个。 5.当事人上述5种标签共计采购1200个,上述5种标签采购价为0.24元/个。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上述5种标签库存840个。 6.当事人对上述5批次月饼进行了召回,对召回的标签错误的月饼进行了销毁,对库存的不合格标签也进行了销毁。 7.当事人用于生产经营标签错误月饼的主要设备有:不锈钢托盘、打蛋工具、和面机、烤炉、封口机、打码机、不锈钢操作台、传送带、电脑等。上述设备并非专用于生产经营上述月饼。 8.由于当事人上述5种标签中,每种标签均包含多个品种月饼的信息,因此当当事人上述5批次月饼使用上述5种标签时,只有对应品种的标签信息生效,当对应品种的标签信息错误时,才属于标识错误,其余品种标签信息即使标注错误,也属于无效信息,不属于标识错误。因此综上,经查,上述5批次月饼中,2023-08-16批次五仁叉烧月饼标识错误共计3个,其中当事人已销售且未召回的月饼有1个;2023-08-28批次五仁叉烧月饼标识错误共计3个,其中当事人已销售且未召回的月饼有1个;2023-09-06批次五仁叉烧月饼标识错误共计154个,其中当事人已销售且未召回的月饼有2个;2023-09-03批次蛋黄紫薯月饼标识错误共计1个,其中当事人已销售且未召回的月饼有1个;2023-09-15批次莲蓉蛋黄月饼标识错误共计48个,其中当事人已销售且未召回的月饼有21个。其余月饼数量无法查明。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经营标识、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月饼违法事实成立。经计算,本案货值为2028.3元,违法所得为140.13元,其余货值、违法所得无法查明。
广西南宁喜之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识、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月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40.13元; 2.罚款9000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9140.13元。
9000.00元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3-1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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