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臻老头参茸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玉亮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521MA17FLUW7C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通化县聚鑫经济开发区人参产业园2街4-1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县市监处罚﹝2025﹞8号
经询问调查了解:当事人通过中间人周某某和王某二人,从集安正祥公司、集安嘉冠公司二生产厂家购进葡萄酒产品后进行销售,当事人购进葡萄酒产品时无产品标签,产品标签由葡萄酒产品生产厂家提供给当事人自行粘贴后进行销售。当事人从2021年12月份至2024年5月份通过中间人购进集安正祥公司的葡萄酒产品,由于无出库记录、进货凭证、委托授权等材料无法确定准确数量。当事人于2024年5月7日、9月18日、11月18日,共3次从集安嘉冠公司购进规格为2.5L每桶的葡萄酒产品共计5409桶。经调查询问了解:当事人于2024年2月通过微信与中间人联系订购一笔160箱集安正祥公司葡萄酒产品的订单,实际购进葡萄酒产品共126箱,分为每箱6桶和每箱8桶2种规格包装,其中每箱8桶规格包装的产品为集安正祥公司所生产的葡萄酒产品,共计79箱(632桶);每箱6桶规格包装的产品共计47箱(282桶),瓶盖印有20240202JG字样,该产品为集安嘉冠公司所生产的葡萄酒产品。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葡萄酒产品时认为该批次葡萄酒产品为集安正祥公司所生产,故将集安嘉冠公司所生产的葡萄酒产品错误粘贴在集安正祥公司信息的产品标签,当事人承认将该批次130桶葡萄酒产品粘贴集安正祥公司葡萄酒产品标签信息后销售,产品标签信息内容有:产品名称:北冰红葡萄酒产品类型:甜型原料:北冰红葡萄原酒、白糖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执行标准:GB15037-2006保质期:10年生产日期:瓶盖喷码20240202JG储存条件:阴凉干燥、避免高温和强光委托方:通化臻老头参茸贸易有限公司制造商:集安经济开发区正祥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集安市兴业玻璃制品厂院内电话:0435-5764986精度:10%vol容量:2.5升等信息。当事人于2024年9月批次购进的集安嘉冠公司生产的葡萄酒产品粘贴集安正祥公司信息产品标签共10桶,销售6桶。综上,经计算,涉案葡萄酒产品销售金额为6344元,违法所得为212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冒用举报人厂名、厂址、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的违法行对举报人的造成了影响,但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属于《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90序号所规定的较轻的违法程度情形,处罚标准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以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90序号裁量标准。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内容如下:1、没收违法葡萄酒产品以及未使用产品标签;2、罚款1900元;3、没收违法所得2128元。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1900.00元
通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