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糖柚子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训艳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1322MA1X7R5N0R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沭阳县马厂镇丁庄村刘骆组02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沭市监处罚〔2024〕13006号
2024年5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海关技术中心依法对网络销售食品的当事人宿迁糖柚子商贸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店铺“糖柚子水果专营店”经营的千朵云海南妃子笑荔枝(以下简称荔枝)进行买样用于检验。当事人接到订单后,以40元/kg的价格从位于沭阳县润信农产品批发市场25#-49的沭阳汪大叔水果批发部购进10斤上述荔枝后,以59.78元/kg的价格销售4.5kg给购买者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工作人员李思用于检验。2024年6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GBJ24000000806030866ZX)和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NO:4424004533)各1份。并告知当事人如对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同无异议。当事人期限内未提出异议。至送达检验报告,上述荔枝已被当事人全部售出(用于检验)。货值金额共计200元,扣除税收获违法所得共计98.79元。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所指之情形。鉴于当事人能充分认识到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经营规模小,经营的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小,可考虑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二十四条、苏市监规〔2021〕6号文件《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第14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如下减轻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8.79元;
2、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8.79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