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区新起点烟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占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0204MA42CETB42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鼓楼区景都花园8号楼1层从北数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汴鼓市监处罚[2023]48号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一楼开展经营活动,经营面积40平方米左右。 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双汇香辣香脆肠已经超过保质期,数量11袋,售价为2元/袋,净含量:60g,产品标准号:SB/T 10279,生产日期:2023年2月22日,保质期:90天,期中售出超过保质期的双汇香辣香脆肠1袋,被查处扣押超过保质期的双汇香辣香脆肠10袋,货值金额22元,违法所得2元。当事人被投诉后,和消费者主动联系,协商处理双方消费纠纷,达成和解意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取得合法主体资格;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
3、2023年5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情况;
4、2023年5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经过、数量、货值金额等情况;
5、2023年5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数量等情况;
6、现场图片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超过了保质期;
7、进货票据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来源、数量、价格情况;
8、投诉单及投诉人消费单据及图片各1张,证明案件线索来源及当事人销售出去过期食品的事实;
9、和解材料复印件3张,证明当事人和消费者达成和解的事实;
10、减轻处罚申请1份,证明当事人申请减轻处罚的事实。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002万元;
5000.00元
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