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口县金鸽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浩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6217801716439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双江街道办事处三星西路3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4-15
(2021)黔0626民初83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
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口县支公司,江口县金鸽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德江县人民法院
2
2019-08-08
(2019)黔0621民初101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公司,江口县金鸽汽车客运有限公司,邓**
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07
2020-06-22
(2020)黔0621执226号
借款合同纠纷
江口县金鸽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与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86175.00元
执行案件
2
2020-08-04
2020-07-27
(2020)黔0621执226号之六
江口县金鸽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与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08-04
2020-07-27
(2020)黔0621执恢58号
江口县金鸽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与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02-28
2019-12-16
(2019)黔0621民初102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罗**与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7548.25元
民事案件
5
2019-12-31
2019-12-11
(2019)黔0621执451号
借款合同纠纷
江口县金鸽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与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8-11-01
2018-10-19
(2018)黔0621民初114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江口县金鸽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与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玲波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08-02
2018-06-14
(2018)黔0621民初52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江口县金鸽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与杨**、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玲波汽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7-11-24
2017-07-12
(2017)黔06行终5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江口县金鸽汽车客运有限公司、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9
2017-11-24
2017-04-25
(2017)黔0624行初19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江口县金鸽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与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10
2017-02-28
2017-02-28
(2016)黔0621民初44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杨*、江口县金鸽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等与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041.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交执0604罚﹝2024﹞022号
2024年 7月 19日 10时 27分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六支队四大队执法人员在江黔高速闵孝收费站出行政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驾驶贵 DC5812号车辆,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车辆所有人为江口县金鸽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由江口出发至石阡,在闵孝收费站上客 2人,执法人员对司机进行调查询问,取得了初步视听资料,据司机、乘客陈述,2人未买票,每人 50元。经调查核实,该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当事人系第二次被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有关事项和陈述申辩权。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照片、视频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整(¥1400)的行政处罚
1400.00元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08-07
2
麻交处罚决定﹝2023﹞第0146号
舒江友驾驶贵DT0766大型客车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之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2023年12月09日舒江友驾驶贵DT0766大型客车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1000元
1000.00元
麻阳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2023-12-13
3
黔交执0207罚﹝2023﹞2号
2023年11月10日16时,我单位在湄潭收费站外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车辆贵D7V805涉嫌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乘客。
罚款1000元。
1000.00元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二支队
2023-1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