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安盼得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洪莲红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85MA2H2JW45W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清凉峰镇大鹄村下庄10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05
(2025)浙0112民初15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临安厚泽纸制品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盼得食品有限公司
临安市人民法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市监处罚﹝2024﹞291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1月5日生产手剥山核桃25千克,共5箱。当事人在生产加工该批手剥山核桃的过程中加入了自行购买的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涉案手剥山核桃于2024年3月31日在国家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主要不合格项目为二氧化硫残留量。涉案产品均以110元/千克的销售价格售出,货值金额为2750元当事人获违法所得250元,当事人未能成功召回涉案产品。<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手剥山核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立案调查期间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据《浙江省市场监管重点领域部分行政处罚事项从轻、从重处罚裁量基准》(浙市监法〔2023〕15号)中第54项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250元,并处罚款55000元整。(合计罚没款5525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手剥山核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立案调查期间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据《浙江省市场监管重点领域部分行政处罚事项从轻、从重处罚裁量基准》(浙市监法〔2023〕15号)中第54项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250元,并处罚款55000元整。(合计罚没款55250元)
55000.00元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