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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定县煤气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郝彦军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32176245288XY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冠山镇洗马堰村口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2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太原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平定县煤气有限责任公司
平定县人民法院
2
2025-06-19
租赁合同纠纷
平定县煤气有限责任公司
孟**
平定县人民法院
3
2023-05-1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太原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平定县煤气有限责任公司
平定县人民法院
4
2022-11-03
(2022)晋0321民初186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平定县煤气有限责任公司
平定县人民法院
5
2022-06-23
(2022)晋0321民初9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阳泉聚鑫德经贸有限公司
平定县煤气有限责任公司
平定县人民法院
6
2022-06-23
(2022)晋0321民初9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阳泉虢字节能采暖设备经销有限公司
平定县煤气有限责任公司
平定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城罚决字﹝2026﹞第2号
平定县煤气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的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第一、三标段主材项目合同金额与中标金额不一致、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合同中商品的标的名称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平定县煤气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的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第一、三标段主材项目合同金额与中标金额不一致、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合同中商品的标的名称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以平定县煤气有限责任公司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第一、三标段主材项目中标金额(4237871.60元)5‰的罚款,即21189元。
21189.00元
平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平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5-11
2
平定市监处罚〔2024〕23号
经查,关于起重机械:平定县煤气有限责任公司(宋家庄储配站)在用的2台起重机械,产品类型:桥式起重机,型号规格:LB10-13.5 A3 dIIBT4,编号分别为:18050404;18050405。从2019年12月投入使用,未办理安装监督检验。经查看该单位的维修保养记录等发现,上述2台起重机械仅用于煤气公司设备的维修,非日常生产使用,投入使用至今,每台机械分别使用6次,使用频次较少。2024年4月12日,当事人经整改并与安装单位、检验部门联系,已经阳泉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合格。当事人已改正了其违法行为。 关于压力容器:2024年3月6日,经阳泉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压力容器管道检验所工作人员核实,当事人在用的30台二类压力容器运行压力均达不到0.1Mpa,不属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3的适用范围,不属于特种设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执法人员建议对当事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0元。
30000.00元
平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