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山县锦华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921MACKDWD408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衢山大道40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岱烟处[2023]第043号
2023年12月8日,本局专卖执法人员黄铁军(执法证号:11090352012)、朱俊橙(执法证号:11090352014)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衢山大道407号的周杰店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有待售的卷烟红旗渠(硬银)3条,经现场询问现场负责人庄红亚(其自述系被检查人妻子),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经进一步检查,又发现有待售的未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的卷烟红双喜(硬)南洋0.3条, 因被检查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及《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附件第二条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及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嫌疑,当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卷烟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检查过程,现场负责人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也未申请专卖执法人员回避。 当日,本局依法对周杰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及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同日依法对先行登记保存卷烟作出处理。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红双喜(硬)南洋0.3条为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红旗渠(硬银)3条为真品卷烟。(上述卷烟红双喜(硬)南洋鉴别检验损耗0.2条、红旗渠(硬银)鉴别检验损耗0.1条,共计2个品种0.3条。) 现已查明,当事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330921102990。上述卷烟系周杰于2023年12月4日从一个上门推销卷烟的青年男子处购入,以80.00元/条的价格购入红双喜(硬)南洋0.3条、以40.00元/条的价格购入红旗渠(硬银)3条,共计2个品种3.3条卷烟。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计人民币120.00元。周杰将上述卷烟放在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衢山大道407号自己所经营的店内销售,至被本局查获时尚未售出。另查明,周杰于2023年9月27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及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被本局处罚过一次;2023年11月10日因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被本局处罚过一次; 2023年11月17日因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被本局处罚过一次。经本局立案查证,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周杰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周杰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行政责任能力,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周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实周杰具有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证实了2023年12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位于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衢山大道407号的周杰店内查获3.3条违法卷烟的事实及案发现场的客观情况; 三、《鉴别检验报告》证实了上述被本局查获的红双喜(硬)南洋0.3条卷烟为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红旗渠(硬银)3条为真品卷烟;四、本局对周杰制作的《询问笔录》证实了周杰于2023年12月月4日,从一个上门推销的青年男子处购入,以80.00元/条的价格购入卷烟红双喜(硬)南洋0.2条、以40.00元/条的价格购入红旗渠(硬银)3条,共计2个品种3.3条卷烟,周杰将上述卷烟放在自己店内进行销售,至被本局查获时尚未售出的事实;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岱烟处[2023]第030号)复印件证实了被检查人周杰于2023年9月27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被本局处罚过一次;《行政处罚决定书》(岱烟处[2023]第035号)复印件证实了被检查人周杰于2023年11月10日因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被本局处罚过一次;《行政处罚决定书》(岱烟处[2023]第037号)复印件证实了被检查人周杰于2023年11月17日因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被本局处罚过一次。
根据案件调查人员黄铁军、朱俊橙移交的有关材料,经审理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及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行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计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九条和《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的规定,违法进货卷烟总额在10000元以下,违法程度属于一般,应当对当事人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周杰于2023年9月27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及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被本局处罚过一次,2023年11月10日因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被本局处罚过一次,2023年11月17日因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被本局处罚过一次后,再次实施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及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行为,依照《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的规定,两年内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本局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应当从重处罚,应对当事人处以进货总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一年内被本局处罚三次,又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本局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20.00元7%的罚款,计人民币8.40元; 二、没收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红双喜(硬)南洋0.3条; 三、取消当事人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上述罚款计人民币8.40元上缴国库;查获的3条国产卷烟中,2.9条发还当事人,因鉴别检验损耗的卷烟红旗渠(硬银)0.1条,折价款计人民币4.00元返还给当事人。
8.40元
岱山县烟草专卖局
2023-1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