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宁波鄞州美呀乐联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曹晖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MAD539C45B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671-679单号(2-28)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6〕764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5日在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671-679单号(2-28)开设牙科诊疗服务,为了推广其全口种植项目,在账号名称宁波美呀乐联口腔的小红书(小红书号:95347351750)上设计制作并发布了:“刘先生 年龄:58岁 种植方案:全口即刻微创种植,配有牙齿图片术前Before,动态牙齿图片术后After,全口种植案例对比”、“患者:吴女士 年龄:77岁 牙齿图片术前Before(无牙),牙齿图片术后After(牙齿很整齐)、全口即刻负重案例对比”等宣传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2名患者的病例。因上述内容为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并发布,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于2026年04月21日下架了上述内容。
当事人发布患者术前术后对比的图片但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病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已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0.00元。
10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