鄯善县城镇振兴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樊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0421MA7A9R5J9W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新城南路西侧工行旁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10-25
2018-09-17
(2018)新21民初2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鄯善县城镇振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鄯县市监处罚【2023】60号
2023年6月21日,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吐鲁番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单【2023】吐市纤监转字【7】号和吐鲁番市纤维检验所出具的编号为:NO:652120230820055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鄯善县城镇振兴超市销售的抗菌防臭男袜经检验,所检参数中纤维含量不符合FZ/T 73001-2016《袜子》、《2023年吐鲁番市成人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要求,判定该样品不合格。根据鲁番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单【2023】5号和NO:652120230320043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显示:鄯善县城镇振兴超市销售的被褥经检验,所检参数中禁用原料2、不得检出物、含杂质率不符合GB18383-2007《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2023年吐鲁番市絮用纤维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要求,判定该样品不合格。2023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以上两份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24双不合格批次的抗菌防臭男袜,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的被褥。执法人员经报局领导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不合格批次的24双抗菌防臭男袜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编号为鄯县市监强制【2023】20号,同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纤维制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报局长批准,我局于2023年6月26号立案处理。由于当事人家中临时有急事,无法配合执法人员案调查取证,2023年6月27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五)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规定,中止案件调查;2023年7月25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执法人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规定,恢复案件调查。且因情况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不合格批次的24双抗菌防臭男袜实施延长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现此案已查清,于2023年8月22日调查终结。
经查明,鄯善县城镇振兴超市于2020年06月29日在我局注册成立,当事人2022年12月25日购进不合格批次被褥,进货时向供货商索取了票据,但未查验供货方检验报告等相关资质,共购进20床,已销售7床,退货13床,购进价28元/床,销售价45元/床;当事人2023年3月4日从辽源市富尊袜业有限公司购进不合格批次抗菌防臭男袜,进货时向供货商索取了票据,但未查验供货方检验报告等相关资质,经调查,不合格
1.责令停止销售;
2.没收不合格抗菌防臭男袜24双;
3.没收违法所得523元;
4.处货值金额1300元2倍罚款,共计人民币2600元。
罚没款合计3123元(叁仟壹佰贰拾叁元整)。
2600.00元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4
2
鄯县市监食处罚【2023】49号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1、没收违法所得425元;2、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金荟威士忌3瓶;3、免于罚款的行政处罚
-元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