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县渝拌川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双武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7MAG0DWLLXE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黄梅镇竹林社区苦竹路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梅市监处罚〔2026〕96号
经查,上述“五香鸡腿”进价21.6元/袋(2.7元/个),销售价6元/个,其中标注生产日期为2026年2月25日的是2026年2月26日购进2袋(16个),截止本局检查时已销售1袋(8个)、标注生产日期为2026年2月27日的是2026年2月27日购进2袋(16个),截止本局检查时已销售1袋(8个)、标注生产日期为2026年3月3日的是2026年3月5日购进的,只购进1袋(8个),未销售;上述批次“鸭肫”是2026年2月13日购进1袋(0.931千克),进价35.38元/袋(38元/千克),销售价112元/千克,截止本局检查时已销售了0.606千克;上述“夫妻肺片(猪舌)”是2026年3月5日购进2袋(0.795千克),进价23.85元/袋(60元/千克),销售价160元/千克,截止本局检查时已销售了0.54千克;上述批次“捆蹄”是2026年2月26日购进1袋(0.545千克),进价33.9元/袋(62元/千克),销售价159.2元/千克,截止本局检查时已销售0.37千克。
其中,“夫妻肺片(猪舌)”在超过保质期后销售了一部分,“五香鸡腿”、“鸭肫”、“捆蹄”在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
上述四种食品均是从上海渝拌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购进的成品,无需再加工和卤制直接用于销售,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已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出厂检验报告。货值金额合计249.06元【五香鸡腿24个×销售单价6元=144元、鸭肫(白煮)0.325千克×销售单价112元=36.4元、夫妻肺片(猪舌)0.255千克×销售单价160元=40.8元、捆蹄(白煮)0.175千克×销售单价159.2元=27.86元】。本局于2026年4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上述五个批次食品的销售记录或台账,在规定的时限内当事人未能提供,故无法核定食品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情况,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026年4月14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减轻理由如下:一、积极整改,全面检查库存食品,立即对店内所有食品进行逐包、逐件排查,将所有临期食品全部清理出来,设立专区,严格执行先进先出,近效先售,坚决杜绝过期食品再次出现,并且在本局检查后,当事人立即在店内张贴了召回公告,尽最大能力对已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召回,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二、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贵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三、当事人家庭生活困难,与其共同生活的母亲身患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全靠当事人照顾,且全家人的生活来源仅靠该店维持,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同时还提交了“东至县泥溪镇中洲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违法事实确认书”和“自愿认错认罚承诺书”,申请减轻处罚。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五香鸡腿”3袋(3.145千克)、“鸭肫”0.325千克、夫妻肺片(猪舌)0.255千克、“捆蹄”0.175千克;2.处以1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10000.00元
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