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右江区柳叶百货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杜彩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002MA5PPP3R33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中城丽景花园6栋8110号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百市监处罚[2023]4号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获得广西百色农业农校床上用品供应商资格,于2022年7月初,以每张56元的价格经微信转账和银行卡支付,从金都市场真诚家纺店的个体工商户罗仪强(另案处理)处购进棉胎1500床,并以每床91元的价格向广西百色农业学校进行销售。2022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棉胎进行抽样送检。2022年8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编号:F22-000932),检验结论为:送检样品按GB 18383-2007判定:不符合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要求。2022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编号:F22-000932),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另查明,当事人已与广西百色农业农校进行结算,广西百色农业学校分别于2022年7月5日和2022年9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购买棉胎货款136500元。上述棉胎的货值金额136500元,当事人获违法所得共计52500元。四、以上事实证据如下1、当事人杜春柳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经营主体资格;2、当事人杜春柳店铺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杜春柳经营的百色市右江区柳叶百货经营部处于正常营业状态,并与个体户罗仪强就棉胎、棉被等床上用品有交易往来的事实;3、《证据复制、提取单》11份,证明当事人杜春柳店铺的经营情况及向个体户罗仪强通过银行转账购买棉胎、棉被床上用品的事实;4、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杜春柳从个体户罗仪强购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棉胎数量、价格以及向广西百色农业学校销售该批棉胎的违法事实;5、微信账单截图11份,证明当事人杜春柳通过微信转账、银行卡支付等方式向个体户罗仪强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棉胎的违法事实;6、《采购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杜春柳向广西百色农业学校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棉胎的违法事实;7、电脑转账记录截图1份,证明广西百色农业学校与当事人杜春柳就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该批次棉胎已结算的事实;8、送货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杜春柳向广西百色农业学校供货不符合国家标准棉胎的数量、单价、及金额的事实;9、广西百色农业学校陈俊成询问笔录1份,证明广西百色农业学校向当事人杜春柳购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棉胎及该批次棉胎的数量、单价及金额情况的事实;10、广西百色农业学校提供的《采购合同书》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的《签署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当事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广西百色农业学校2022级新生床上用品开标结果公示》复印件1份、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复印件1份,《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杜春柳通过招投标获得该校床上用品供货商资格及供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棉胎数量和价格,且已结算的事实;11、广西百色农业学校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8份以及抽样记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及对棉胎抽样送检的事实;12、《检验报告》(编号:F22-000932)1份,证明当事人杜春柳向广西百色农业学校供货的上述批次棉胎,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
罚款6.8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万元#
68250.00元
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