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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佳仙九七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6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余加义注册资本:5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23277699111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宝圣湖街道宝环路488号1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2-21
2023-02-08
(2023)鲁07民终339号
著作权权属纠纷
重庆佳仙九七食品有限公司、烟台字心坊创意设计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3-02-11
2022-12-09
(2022)鲁0705民初5115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烟台字心坊创意设计有限公司、重庆佳仙九七食品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8-11-20
2018-08-01
(2018)渝0103民初13217号
产品责任纠纷
胡*与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大礼堂店重庆佳仙九七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8-11-20
2018-08-01
(2018)渝0103民初13215号
产品责任纠纷
胡*与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大礼堂店重庆佳仙九七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7-05-18
2017-03-28
(2017)渝01行申1号
重庆佳仙九七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再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6
2016-11-09
2016-11-09
(2016)渝0112行初158号
重庆佳仙九七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两江市监一片区处罚〔2026〕38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涉案小米蒸肉粉,于2025年2月5日开始生产,截止2025年9月6日,一共生产了19件,每件30袋,共计570袋,因市场接受度不高且标识标签存在错误,于2025年10月停止生产该产品。小米蒸肉粉自2025年2月14日起销售,至2025年9月20日销售结束,生产的产品全部销售完成,共计销售19件,生产成为本为120.38元/件,销售价是141元/件,销售金额是2769元。经核查当事人小米蒸肉粉配料记录表,配料记录表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小米蒸肉粉的配料为大米、糯米、糯小米、食用盐、白砂糖、味精、辣椒、香辛料、食用香精。当事原辅材料检验记录也证实当事人使用的是糯小米,未在发现配料中使用大黄米(黍米)。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9日提交小米蒸肉粉整改报告,企业自查分析小米蒸肉粉标签存在错误的原因是当事人在制作标签时,管理人员不熟悉小米和大黄米的区别,仅通过百度百科查询显示黄小米和大黄米是同一种植物,填写的时候就将配料表中小米写为大黄米(黍米)。当事人于2025年9月25日对小米蒸肉粉产品启动召回程序,由于大部分产品已销售给消费者,最终共计召回14袋产品并予以退款,召回单价4.7元/袋,召回共计退款65.8元。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8日,对召回的小米蒸肉粉进行销毁处理。按售价计算涉案小米蒸肉粉货值金额共计是2769元,即违法所得是2769元。当事人生产的锅主香锅酱,经核对生产、发货以及订单信息,被举报产品是2025年9月24日生产,同批次共计生产527瓶,除留样3瓶,其余产品均已销售,被举报人购买该产品共计1瓶,原价9.08元/瓶,举报人使用优惠券后为6.36元/瓶,当事人已通过平台作全额退款处理。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6日提交锅主香锅酱整改报告,企业自查分析被举报锅主香锅无生产日期是偶然发生,原因是生产一线员工发生了漏喷码情况且发货人员未对货品进行仔细检查导致。针对问题,当事人采取培训、增加生产销售流程等方式进行整改。我局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锅主香锅酱,也暂未收到该产品其余相同问题的投诉、举报。按售价计算涉案锅主香锅酱的货值金额为9.08元,实际售价6.36元,即违法所得是6.36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何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从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703.2元;2.罚款5000.00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无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何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合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703.2元; 2、罚款7000.00元。
7000.00元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6
2
渝北经信(工业安全)罚﹝2024﹞4号
违法事实一、未按规定组织对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并如实记录。违法事实二、未明确专职或兼职的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员。违法事实三、未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特点,配备正确的呼吸防护用品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25000元
25000.00元
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4-09-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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