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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市发艳肉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发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2MA6JB767XH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黔西市水西农贸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西市监处罚[2025]151号
2025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郭东、熊晚霞发现当事人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真实色泽造成明显改变的生鲜后,向当事人下达了《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市监当罚(2025)33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其位于黔西市水西农贸市场内猪肉摊位时,当事人摊位上使用的照明设备仍然是可改变其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的“生鲜灯”,执法人员现场拍摄了照片。当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当事人称己参加过2025年7月17日我局召开的生鲜灯使用及晚阉猪经营的相关会议,其知道不能使用生鲜灯而继续使用的原因为市场里采光不好。 2025年7月25日,刘发艳主动将使用的生鲜灯进行销毁,并拍照提供给办案人员。 调查认定的事实:黔西市发艳肉铺使用可改变产品的真实色泽的灯具的行为,构成使用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照明设施的违法行为,且在我局2025年7月9日责令其改正后,拒不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7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猪肉摊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现场使用了可改变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的生鲜灯的事实。 证据二:2025年7月9日向当事人下达《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市监当罚(2025)33号)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曾因使用可改变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的生鲜灯,被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证据三:2025年7月23日,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使用生鲜灯的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自行销毁其使用的生鲜灯图片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动改正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确认并签字。
罚款0.3万元#
3000.00元
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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